上海金山,一男子与妻子结婚七年后,因出轨与妻子分居生活。两人分居了28年,分居期
上海金山,一男子与妻子结婚七年后,因出轨与妻子分居生活。两人分居了28年,分居期间,男子给女儿买了一套房子、转账40万多元。可28年后妻子却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丈夫这么多年来积攒下来的财产,且还要支付其10万照顾女儿的劳动补偿费。
男子高某于1985年时认识女子刘某,两人认识不久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三年后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生下一个女儿。
可高某却在两人结婚七年后,被刘某发现其背叛婚姻出轨他人。刘某一气之下带着女儿,开始与高某分居生活。两人分居后,没有再来往,但创业成功的高某总共给女儿支付了40万元生活费,女儿成年后高某还为其买了一套房子。
就这样两人分居了28年。可谁也没有想到,刘某却在这个时候提出要离婚,并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且高某还要支付其为照顾女儿的劳动补偿费10万元。
可彼时的高某已经有了两套房子等数百万财产,而刘某却只有一套房子,且高某名下的财产都是这28年来他自己打拼得来,因此他认为这样划分不合理。
双方争执不下后,妻子刘某决定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求。
1、有网友认为,高某背叛婚姻确实不对,妻子刘某也确实有权利要求其作出赔偿。可从情理上讲,当年刘某就应当提出来,而不是待高某积攒下一定的财富后,再来划分,这样多少有点不公平。而且高某已经给女儿买了房、给了40万生活费,刘某再去要照顾女儿的劳动补偿费,就更不合理了。
也有网友认为,高某与妻子分居28年,都没有提出离婚再娶,且还一直为女儿付出,证明这人还有一点良心。但却有网友反驳称,背叛婚姻是要付出代价的,所以高某只能面对现实,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2、那么妻子刘某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指两人还是法律承认的配偶关系。也就是说,只要两人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那么就是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换而言之,只要一天没领证结婚,两人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居也改变不了这个事实。
其次,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因感情破裂分居二年以上,且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准予离婚。
具体到本案中,两人因男方背叛婚姻,分居长达28年时间,想说感情没有破裂,是不可能的,而且两人均同意离婚,因此法院也就顺理成章的准予离婚。
最后,也是本案争议点所在,即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丈夫要不要补偿妻子劳动补偿费。
司法解释规定规定,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占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具体而言,虽然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公平原则,不能一味机械式一人一半的划分,即应当对各自占有的财产以占有者继续占有、用现金补偿另一方的原则进行划分。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准许两人离婚;
第二,刘某名下一套房产、高某名下两套房产及汽车等财产由各自继续持有,但刘某应当以其名下房产价值的45%·50万元·补偿给高某;高某则应当将其名下财产的45%·140万元·补偿给刘某。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实际上就是高某支付90万元给妻子刘某,就解决了,其余不变。
第三,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换而言之,虽然高某在分居期间给女儿买了房子、支付了40万生活费,但妻子一直照顾女儿的付出不能忽略。说直接点,要不是妻子照顾女儿,高某就不能全心全意投入工作,因此应当补偿刘某。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酌情判定高某应当支付妻子刘某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即该判决已经生效,双方均有义务履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