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业委会起诉物业索要停车收益#其实在国内有过此类的法院判例,但是福建福州中院的判决则是最新最清晰的,值得处于觉醒年代的各地业委会学习参考!
案例过程也很简单,福州市仓山区吉苑小区,2005年建成入住。物业公司就是开发商当时指定的银典物业在管理。当时开发商就车位管理与物业公司还签订协议,室外机动车每辆每月60元,地下室车库每辆每月70元,这些停车费一直被物业公司收取。
2018年业委会成立,2019年依照程序解聘了银典物业公司。第一届和第二届业委会一直在考虑要向法院起诉,追讨停车费。最终赶在诉讼三年有效期之前,向法院提交了诉状。法院查明一共小区有442个停车位,同样被收取的停车费。法院查明这些车位并无独立产权。而且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故应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所有权问题解决之后,剩余就好处理了。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为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辩称每车每月60元的停车费用为其停车管理服务费,并非案涉小区的公共收益,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当然在最后的判决中还是考虑到物业公司管理服务费的付出,判决物业公司扣除25%的物业停车经营管理费用后,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共计340余万元。
这是一个可以借鉴和学习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