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大爷要过马路,他看是绿灯,骑着电动车就往前行驶,谁知他走了人行横道,被交警拦住,罚款50,大爷拿出现金,交警不收,非要他扫码支付,大爷用的老人机,根本不会,交警要他去银行交钱,大爷恼了,他指着警车说道:你们的车都横在斑马线上,知法犯法,凭什么来罚我!大爷告到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内容来自:上海静安人民法院)
李大爷坐在客厅,电视上演着抗日神剧,李大爷看的津津有味,全然忘记老伴交代的事情。
不大一会,老伴从外面回答,刚一进门就大声嚷嚷:“鸡蛋买了没有?酱油买了没有?”
李大爷如梦方醒,他一声不吭,推起电动车就去往了超市。
超市里正在打折,李大爷一顿采购,购物车满满登登,他满心欢喜,这下可省了不少,老伴肯定会夸奖自己。
出了超市,他又骑上了车,这辆电动车是他的宝马,71岁的高龄,骑上去也是一路生风,威风凛凛。
没骑几步,就要路过十字路口,红灯变作了绿灯,李大爷四周一看,这会刚好没人,他骑着电动车就往前行。
大概行驶了十米的样子,一个声音老远传来:“大爷,大爷,停下停下!”原来是执勤的交警走了过来。
李大爷看看车下,有斑马线,他不知所以:“小伙子,有啥问题?我这可是急着回家给老伴交差呢!”
交警指了指地上的斑马线说:“大爷,电动车是不能在人行横道上骑行的,得推着走。”
“您这是违反了交通规则,得交50元罚款。”
一听罚款,李大爷的笑容瞬间凝固:“啥?罚款?还让我推着走?我骑电动车碍着你啦?”
“这路上一个人都没有,我骑过去影响啥了?”
那交警摇了摇头,坚持原则:“大爷,规则就是规则,不能因为没人就忽视。安全无小事,咱们得遵守。”
李大爷不甘心,还想再争辩几句,他看交警那个严肃的样子,只好叹了口气。
李大爷从裤兜里摸出一张五十元纸币:“得,我认栽,给你钱!就这点现金,你收了吧。”
他没想到,交警摆了摆手:“大爷,您扫码支付,我们不收纸币。”
这话一出,李大爷顿时恼了:“你这是故意刁难我!我用的老人机,根本就没有微信,你让我怎么扫?你们这是欺负老年人不懂高科技!”
李大爷越说越激动,声音都高了许多:“我一直都是拿现金付钱,难道现金就不是钱吗?”
交警一看大爷急了,他赶忙又说:“大爷,这样吧,您去附近的银行交罚款也行,或者让家人帮忙支付一下。”
李大爷一听,更是生气:“你让我去银行?我这腿脚哪经得起折腾?”
“再说,我这一辈子清清白白,临老了还因为骑个电动车被罚款!”
李大爷说着说着,他扭头一看:“你还要罚我的款,你看你这警车,不是也停在斑马线上吗?”
“你们知法犯法,还要来罚我的款,这是啥道理!”
那交警一看,说不清了,扔下了一句:“麻烦你去银行交罚款吧。”
说完他扭头就走,怕惹恼了大爷,气出来个好歹,他更麻烦。
李大爷回到了家里,他气了几天,也咽不下这口气。
他跑到交警队和他们讲理,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那50元罚款。
谁知复议下来,并没有改变罚款决定。
李大爷一气之下,告到了法院,要求交警队撤销对自己的罚款。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李大爷认为,自己骑电动车过人行道时,人行道上空无一人,交警不应该处罚自己。
既然处罚了自己,交警还不收现金,非要扫码,自己只有老年机,根本就不会。
交警说自己电动车不能在斑马线上走,他们的警车就停在斑马线上,知法犯法,哪有脸来处罚自己。
因此,大爷认为,交警队对自己的处罚不对。
2,交警队认为,李大爷骑电动车过马路,行驶在人行横道上,违反了交通规则。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即使人行道上空无一人,非机动车也不应随意在人行横道上骑行,因为这可能给行人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也有损交通秩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因此,交警队对大爷罚款50元并缴罚分离,并无不妥。
3,法院驳回了李大爷的上诉。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大爷骑电动车在人行横道上行驶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交通规则,这是不争的事实。
交警队对李大爷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
李大爷提出的交警队“知法犯法”(警车停在斑马线上)的指责,如果属实,应属另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范畴,不影响本案中李大爷违法行为及处罚决定的认定。
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大爷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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