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得漂亮!北京,75岁老人在取款机取了500元现金,买东西时发现两张百元假钱,老人立马返回银行,要求将200元假钱兑换成真的。结果银行将200元假钱没收,还说两张假币不是出自该行。老人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二审不同结果。
(来源: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大爷周大年拿着存折来到银行,跟柜员说要取500元。
柜员一番操作,很快把500元递给了周大年。
周大年也看到了柜台上的提醒;钱款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可他对银行是很放心的,在他的意识里面,银行不可能会出现假钞。
即使有怀疑,可周大年已经75岁了,老眼昏花的,叫他辨别百元大钞的真假,他也看不出来啊,于是拿到钱就直接塞包里面走出了银行。
此次取钱,周大年的目的就是来买一些生活用品和口粮的。
他拿着钱来到了市场,来到了一个老太太的摊位,买了一些菜。
可周大年把钱给了老太太后,等了很久都不见她找钱。
老太太拿着这100元,左看右看,端详了很久,后来要求周大年换一张。
周大年明白老太太的意思,怀疑这100元是假钞。
这让周大年很不舒服,他觉得这钱是银行取出来的,怎么可能有假?感觉受到了羞辱,直接把东西放下,抢过老太太手中的钱,说自己不买她的东西了。
随后,周大年就直接到了一家超市。选好米和一些生活用品,他就去结账了。
听到店员说这些物品是100多元,周大年就拿出200元递给了店员。
2张百元大钞一过验钞机,店员告诉周大年其中一张是假的。
这不可能吧?可验钞机应该也不会出错啊,于是周大年又把另外3张百元大钞递给了店员,让她帮忙看看。
结果500元竟然有2张是假的,周大年赶紧拿上钱跑去银行。
一路上 他都觉得应该是超市的验钞机有问题,不过还是要去银行看看才放心。
“您好,麻烦您了帮我看看这500元,刚才超市说有2张是假的!”
周大年一来到银行,赶紧跑到柜台,要求柜员帮忙看看。
然而经过银行的验钞机一验,确实是有2张假钞。
周大年想都没想,说这些钱是自己刚刚从银行取出来的,既然有2张是假的,帮忙换2张就行 。
可柜员说:这2张假钱银行就没收了,要求周大年回家等消息。
周大年以为,银行会很快把事情查清楚,自己的200块也会很快回来,
可等了几天,周大年都没有收到银行的通知,他着急了,赶紧来到银行询问。
可得到的回复却是:离柜概不负责,银行已经提醒得很清楚,而且经查询您的这2张假钱不是出自银行。
柜员的意思很明了,银行不可能会给周大年200元。
周大年捂着胸口,感觉有点喘不过气,这200元对他来是一个月的口粮呢,银行不给可不行,于是与银行理论。
可柜员再次跟他说这钱不是银行的,后来甚至说周大年就是来敲诈的,如果再来闹事,要报警抓他。
周大年理论不过,知道胳膊扭不过大腿,一气之下就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1、周大年说,他从银行取了500元,就直接去买东西了,后来发现有2张假钱就赶紧回来银行,他说这2张假钞就出自银行。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这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欺诈、不作假,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周大年说银行不地道,把2张假钱给他,被他发现后,银行应该帮忙更换,而不是推卸责任。
2、可银行辩解说,银行已经提醒储户取钱要点清钱款,而当时周大年拿到钱就直接塞到包里面。
银行还说,周大年拿着钱走出了银行,还逛了几个地方买东西,这钱在中途被调换也是有可能的。
而且银行还提供了所谓的证据,称已经提供了冠字号通知,周大年的2张假钞不是出自银行。
而周大年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这2张假钞出自银行,一审法院判决周大年败诉,驳回他的所有诉讼请求。
3、但周大年不服,他不能白白吃这个亏,于是提起上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大年属于弱势群体,他已经证明确实是在银行取了500元。
而银行说这2张假钞不是出自银行,但却无法提供周大年取的500元冠字号,因此存在举证不利。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那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银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周大年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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