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14岁男孩没零花钱了,于是叫了个跑腿,趁着跑腿不注意将其刺死。随后抢走手机、摩托车及2元现金。案发不久后男孩落网,一审以男孩满14周岁构成抢劫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男孩不服提起上诉,重审后改判无罪,赔偿死者家属14万。死者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或引发争议!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陈刚是一名跑腿,平时依靠在平台上接单赚取辛苦费。凭借吃苦耐劳的性格,陈刚每个月的收入还算不错。
案发当天,陈刚接到一笔订单,订单内容为,给顾客送一件东西。根据地址,陈刚来到了一处出租房内。
下单的人是王喜,看着年龄并不大。核实了王喜的身份之后,陈刚便开始检查物品是否破损,并开始填写单子。
让陈刚没有想到的是,王喜竟趁着他不注意,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一刀扎在了陈刚的颈部。
因为事发突然,陈刚根本就来不及反应,随后又被王喜连捅数刀,最终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案发后没多久,警方就在网吧将王喜抓捕归案。
原来,王喜之所以对陈刚痛下毒手,竟然是因为没有钱打游戏。
王喜来自农村,正是上初中的年纪可是因为学习成绩不好,又沉迷于打游戏,学校多次教育无效后,被勒令退学。
哪知王喜依旧不思悔改,身上的钱花完之后,便动起了歪心思。
王喜在平台上下单,很快陈刚接下单子。王喜还觉得陈刚收入应该不错,哪里想到,王喜在他身上仅搜出一部手机,两元钱现金以及一辆摩托车。
警方介入调查后,王喜很快被立案侦查,后移交检方,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认为,王喜年满14周岁,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王喜及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王喜抢劫时年龄未满14周岁,主观上就是为了抢劫并非致人死亡,为此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为了举证自己的主张,王喜的家属找来当时的接生婆婆以及村民作为证人,在法庭上证实,王喜年龄并未满14周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喜是否已经年满14周岁。
《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骨龄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
本案中,虽然通过学籍以及村民的证明,王喜确实未满14周岁,但是通过骨龄鉴定结果显示,王喜的骨龄符合年满14周岁的特征。法院认为,关于王喜的真实年龄依旧存疑。
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认为,王喜作案时未满14周岁。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符合致人死亡等情节才可能追责。
本案中,王喜主观上只是为了抢劫,并非故意伤人,为此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王喜无罪,赔偿死者家属14万。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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