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抢钱!”上海,68岁老人去尼泊尔旅游,发了一条朋友圈,手机提醒欠费500。旅游8天回来后,流量费竟变成16000,跟电信公司协商8个月未果,流量费涨到26000。工作人员说:尼泊尔的电信流量费用是一分钱每KB,1GB流量的费用确实需要上万块钱。
(信息来源:潇湘晨报)
王大爷郁闷地给儿子打电话:“儿子,我碰到诈骗了。发了一条朋友圈,收费16000元。我负担不起了。”
王大爷退休后,喜欢上了旅游。到处观看祖国的美丽风光,对他们来说,既陶冶了情操,又锻炼了身体。
这天,他跟团去国外,到达尼泊尔境内时,他发了个朋友圈。
发完朋友圈后,他收到短信,提醒他话费超500,之后手机不能正常使用,他就没当回事。
他在尼泊尔玩了8天,回国后发现流量费竟高达16000元。
他大吃一惊,5天时间,流量费16000元,完全超过他的想象,他立马给儿子打电话。
王先生听说后大吃一惊,8天16000元,这比白领工资还高。
他去找电信公司协商,无果后支付5000元找了律师,律师协调后,电信公司同意给老人打8折优惠,但优惠下来的3000元,还不够支付律师费。
随后,王先生拨打12345和10000投诉,都无果,于是他找到记者。
客服回答:“尼泊尔的话是10块2毛4一兆,这一万六算下来,流量大概是用了两三分钟时间。”
记者问客服,既然发现老人手机超出大额费用,为何不及时帮老人停止?或者是通知老人。
客服却说,这个上不封顶。
王先生很无语,父亲年纪大,不会操作手机,但电信作为运营商有义务提醒啊。
日子一天天过去,王先生跟电信公司始终无法达成正常合作,过去了八个月,原来的1.6万竟变成了2.6万。还产生了9000元滞纳金。
王先生很愤怒,八个月收9000元滞纳金,比高利贷还高利贷呀。
最后,电信表示,可以打七折。
可26000元,即便打七折也要18200元。跟王先生心目中的1000元以内有很大差别。
对此,有人说:为什么电信允许有利滚利的“高利贷”?他们的行为是否没人管得了?我们的法律在干什么?
有人说:明知道是因为境外使用导致的欠费,为什么不提前预警或者欠费就停机,电信这就是明晃晃的诈骗。
有人说:欠费就应停止服务啊,电信这个做法岂不是制造陷阱?
是的,平常我们手机,只要欠费20元以上,都会被停机,老人第一次欠费500元,难得不该被停机吗?为何会超出这么多流量费?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电信部门收取老人30%的滞纳金,合法吗?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对于民事合同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违约损失数额的30%,超过30%的,即为过分高于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一般情况下,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
同样,有资格收取滞纳金的,是行政机关,电信部门无权收取滞纳金。
因此,电信部门收取30%滞纳金,不合法。
2、如果老人欠费,电信部门可以按照欠费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按照老人第一次收到欠费500元的短信提醒,如果是每日3%违约金,也就是15元,8天才多少?
可老人8天后回来,竟然涨到16000,明显是不合理的天价费用。
3、电信公司明知老人手机费用出现异常,却不告知,侵犯到老人的知情权。老人家属有权要求电信公司提供国际通信清单。
《电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3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老人手机突然出现16000元的费用,肯定超过他之前费用的5倍以上,情况下,电信公司应当迅速告知老人,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
可电信公司却没有这么做,在家属在跟他们协商后,继续任由费用继续涨到26000元。
他们这么做,不但侵犯到老人的知情权,还违背了电信管理条例规定。
如果协商不成,建议王先生起诉到法院,用法律武器维权。
对此,你怎么看?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