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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企业家安徽投资被判三年,顶级法学专家质疑滁州中院判决

7月15日,无锡戎泽投资中心原法人蒋某莉因“多次重复信访”,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滁州市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此,国内

7月15日,无锡戎泽投资中心原法人蒋某莉因“多次重复信访”,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滁州市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对此,国内多位法学专家表示质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20年起,安徽众望科希盟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违反与无锡戎泽投资中心的双方合作协议,无锡戎泽向法院提起“增资纠纷”和“股东知情权”两项诉讼。

尽管两案戎泽投资均胜诉,在诉讼过程中,滁州市中院、南谯区法院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股东知情权”案,法院一直审而不判。就此,蒋某莉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2024年7月安徽有关公安部门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蒋某莉刑事拘留。2025年4月,南谯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蒋某莉有期徒刑3年。2025年7月,滁州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书认定,被告⼈蒋某莉明知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向有关政 法部⻔提出,仍为达成个⼈⽬的,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间多次重复⾛访、信件、⽹络 投诉,以访施压,破坏社会秩序,其⾏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一审判决后,国内顶级法学专家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在2025年7月7日发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一文指出: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被告人蒋某莉因为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执行等不满而多次信访,或通过网络投诉、来信方式向信访部门反映司法案件处理情况。正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他明确指出,对于本案蒋某莉的行为,要进行治安拘留都有难度,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就更值得商榷。

(判决书部分截图)

(判决书部分截图)

(判决书部分截图)

2025年7月26日,该案终审后,周光权等我国多位顶级法学专家,再次罕见对蒋某莉寻衅滋事罪一案发声。

专家们认为,蒋某莉多次信访、在敏感时期信访等行为均属于《信访工作条例》规范的范畴,均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且尚未达到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程度,更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认定蒋某莉具有“以访施压”的意图,是基于对当事人信访目的的主观臆测和推断,“以访施压”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故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蒋某莉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专家们指出,基于“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正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信访单位和涉案当事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而应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尤其在辩护人已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下,本案一审、二审仍由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原则,影响了本案审判的客观中立性和公正性,属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的情形。

专家们说,本案中被告人、辩护人对于第一审认定的某些事实、证据提出了异议,并且控辩双方存在重大分歧,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提交了开庭审理的申请,二审法院未予回复径直决定不开庭审理,且在决定不开庭审理后又拒绝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而径直作出裁定,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未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判,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专家们最后指出本案辩护律师提交了申请法官回避的申请和调取证据的申请, 二审法院未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间内给予回复而径行裁定, 是对律师依法享有的调查取证权等辩护权的无视、 克减和侵害, 明显程序违法, 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直接影响本案审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据悉。目前该案的代理律师已向安徽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之前媒体报道:

被举报人审判了举报人,江苏女企业家滁州被判刑

四月的最后一天,无锡R企业原法人蒋某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罪名是因“重复信访、多次举报”,构成寻衅滋事罪。

引发争议的是,行使审判权的竟然是被举报对象滁州市南谯区法院。

判决书显示,蒋某莉因多次投诉、举报滁州中级法院、南谯区法院及其法官,被指控以信访向两级法院施压涉嫌寻衅滋事。

滁州中院、南谯区法院既是被举报对象,又是所谓的“受害人”,与该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该案报案的是法官,作证的是法官,审判的是法官,如何保证案件公正审理?

事件发生的背景是,2017年,无锡R投资企业投资安徽众望科希盟有限公司成为其股东。三年后,众望科希盟负责人李某违反投资协议:停止提供财务信息;在四川设立全资子公司,转移25项专利,制造同业竞争;拒绝股份制改造,拒绝上市等。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无锡R企业向法院提起“增资纠纷”和“股东知情权”诉讼。

“增资纠纷”诉讼,最终判决众望科希盟构成违约;“股东知情权”诉讼,虽然最终判决无锡R企业胜诉,但案件历时多年未得到执行。

蒋某莉作为无锡R企业的法人代表,受投资人委托,被迫对滁州两级法院的违法中止审理、违法撤销执行案件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多次投诉举报。

2024年7月,蒋某莉被滁州公安部门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随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起诉到南谯区法院。

2024年10月,蒋某莉依法向安徽省高法院递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申请将该案件指定到安徽省滁州市以外的法院审理。南谯区法院在《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告知书》回复:“你在向省高院去信中申请将被告人蒋某寻衅滋事案指定安徽省滁州市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将办理结果向你告知: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回避事由,本院将严格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法律界人士指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明确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南谯区法院没有依据代替安徽省高院回复蒋某莉管辖申请。

判决书认定蒋某莉:“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间多次重复走访、信件、网络投诉,以访施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蒋某莉代理律师表示,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存在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行为。如此判决,南谯区法院如何脱离报复性审判的嫌疑?

目前该案已上诉至滁州中院,滁州中院也是被举报对象,也是所谓的“受害人”,且看滁州中院如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