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技师上门提供按摩服务,因为路上太堵,顾客便多给了女技师150元表示歉意,谁知,平台得知此事后,直接给女技师“停了牌”,并扣了女技师8000多元,女技师不服称这是顾客自愿给的。
上门按摩服务正逐渐成为一种便捷的消费选择,童女士便加盟了一家上门按摩服务平台,她每日穿梭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为客户送去舒适与放松。
事发当天,城市的交通状况异常拥堵,童女士焦急地坐在出租车里,原本预计很快就能到达客户那里,却没想到这一路竟花了一个多小时。
当她终于赶到客户家中时,客户看到她满脸疲惫,也觉得十分抱歉。出于愧疚,客户给童女士转了一百五十元的路费。
童女士收到路费后,第一时间就想到了向平台客服报备。在她看来,自己只是如实向平台说明情况,并没有违反任何规定。
然而几天后,童女士突然接到公司老总的通知,要求她到公司来一趟。她满心疑惑地来到公司,却听到了一个让她震惊的消息。老总提到,向客户收取路费是违约行为,公司将对此进行处理。
童女士顿时懵了,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明明已经报备了,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违约呢?
童女士情绪激动地与老总进行争辩。她认为,当天的交通拥堵并非她所能控制的,客户主动给她路费也是出于好意,她并没有主动索要。
而且,她在第一时间就向平台报备了,这足以证明她的诚意和遵守规则的态度。然而,老总却坚持认为,平台有明确的规定,加盟商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即使是客户主动给予的也不行。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最终,童女士的坚持并没有换来公司的理解。她被停牌了,这意味着她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再接单,失去了收入来源。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平台还扣除了她 8000 多的收益。童女士感到无比委屈和愤怒,她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与此同时,平台客服也给出了他们的解释。客服表示,平台收到了消费者的投诉,称该商家(童女士)向用户索要 150 元的车费,并且声称是用户的原因耽误了商家的时间。
平台称在接到投诉后,对童女士的情况进行了核实。结果发现,童女士存在多次违约记录,所以才进行了顶格处罚,不仅要扣除她的总收益,而且还要解除与童女士的合作协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童女士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属于加盟合作关系。
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平台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加盟商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那么童女士向客户收取路费的行为确实可能构成违约。然而,在这个事件中,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童女士在收到路费后第一时间向平台报备,这表明她并没有故意隐瞒或违反规定的意图。平台在处理此事时,是否应该考虑到童女士的主观态度和积极配合的行为呢?
其次,对于客户主动给予路费的情况,平台的规定是否过于严格?在实际操作中,客户出于愧疚或感谢等原因主动给予商家一些补偿,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此外,平台在对童女士进行处罚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处罚的合理性和适度性呢?
扣除 8000 多的收益并解除合作协议,这样的顶格处罚对于童女士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平台在制定处罚措施时,应该综合考虑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商家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平台和客户的影响等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合理。
当然,童女士在这个事件中也并非完全没有责任。作为加盟商,她应该更加熟悉平台的规定,并且在遇到问题时及时与平台沟通协商,而不是仅仅依靠自己的判断行事。在收取客户路费之前,她或许应该先向平台咨询是否可以接受,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而且,平台称这是接到了消费者投诉称童女士额外要了150元,并不是自愿给的。
如果这种说法属实的话,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即童女士是无权擅自、额外向顾客收取这150元费用的。
这场上门按摩服务风波,不仅让童女士陷入了困境,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平台规则与情理之间关系的思考。在商业活动中,规则的存在是必要的,它可以保证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规则也不应该是僵化的,在执行规则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和人情世故,做到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