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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 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

看每日法律资讯,知天下法律大事,欢迎关注国咨法听【高层法治动态】【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健全身份审查工作机制】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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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健全身份审查工作机制】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共十五条,主要包括明确总体要求、明确侦查阶段的审查要求、明确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要求、明确审判阶段的审查要求和明确相关工作机制。(来源:最高检)

【国咨说】

“两高一部” 联合印发的刑事案件身份审查机制意见,从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明确审查要求,是破解司法实践中 “身份存疑” 难题的关键举措,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基础性意义。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的合法性,若身份认定错误,可能导致错案,或让真正罪犯逃脱制裁,此前部分案件因身份信息模糊(如无户籍、冒用他人身份),出现侦查方向偏差、强制措施适用错误等问题。

【最高法:加快制定仲裁法配套司法解释】

9月29日,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在发布会上表示,人民法院将加快制定配套司法解释,持续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打造国际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为促进我国仲裁事业高质量、国际化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司法保障。(来源:澎湃新闻)

【国咨说】

最高法明确加快制定仲裁法配套司法解释,是对新修订仲裁法的重要司法回应,旨在通过细化规则解决仲裁实践中的 “适用模糊” 问题,为打造国际仲裁友好型环境提供保障,同时也意味着日后办理仲裁案件会有更清晰的规则指引。此次司法解释的制定,将推动仲裁制度从 “制度完善” 走向 “效能提升”,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可靠的争议解决选择。

【国内热点】

【江苏:虚构“精英人设”诈骗女房东五百余万元被公诉】

据报道,孙某通过精心包装的“成功人士”形象,以“打点关系”“项目周转”为由,从女房东朱女士处骗得五百余万元,全部用于高消费及偿还债务。后孙某屡次推脱还款,朱女士幡然醒悟。2024年10月25日,朱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日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孙某依法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法治网)

【国咨说】

从刑法构成来看,孙某通过包装 “成功人士” 形象,以 “打点关系”“项目周转” 为名骗取 500 余万元,完全符合诈骗罪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目的” 的核心要件。其虚构的 “精英人设” 是欺骗手段,“借款” 名义下的非法占有是本质。此案中,孙某将骗得款项用于高消费及偿债,未用于任何真实经营活动,且屡次推脱还款,这些行为均是 “非法占有” 的直接证据。

【湖南:售卖未获3C认证却粘贴该标志的产品,被判退一赔三】

据报道,小成在某平台网店以269元的价格购买智能吹风机。收到商品后,经查询发现其尚未取得3C认证,但购买的智能吹风机底部却贴有3C认证标志,遂与网店协商退 一赔三。未果,小成起诉至法院。祁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商家在产品未取得3C认证的情况下,擅自标注3C认证标志并销售,属于欺诈行为,判决商家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来源:中国青年网、人民法院报)

【国咨说】

湖南祁东县法院判决商家 “退一赔三”,精准适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司法支持。3C 认证是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家在产品未获认证却粘贴认证标志销售,属于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的欺诈行为。消费者购买智能吹风机时,3C 认证标志是判断产品安全合规的重要依据,商家的虚假标注直接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国际热点】

【韩国:知名女演员侵吞公司资产获刑两年】

据报道,韩国知名女演员黄某音,因侵吞自家经纪公司高达43亿韩元的资金,以侵吞罪被韩国济州地方法院刑事2部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据了解,黄某音于2022年初至12月期间,将其持有100%股份的家族公司“训民正音娱乐”的公款共计43.4亿余韩元转入个人账户,调查显示,她将其中的42亿余韩元投资于虚拟货币。(来源:潇湘新闻、极目新闻)

【国咨说】

本案体现了公司法中 “股东忠实义务” 的核心原则。在我国,公司一经发现股东存在擅自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要求股东予以返还,并赔偿因转移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若股东转移资产时,利用了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就涉嫌职务侵占罪;若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涉嫌挪用资金罪。

【学者观点】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促进风险规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风险分级分类规制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比例原则和“基于风险的规制”的进路。应在立法中以不确定法律概念界定风险分级分类的制度框架,由行政机关制定细化的分级分类标准,并通过程序设计,保障风险分级分类标准的民主化、合理化。可以概括条款或“批量列举式”规范界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明确风险分级分类考虑的因素和权重。行政机关应根据风险程度设定相应的规制干预措施,可在高风险领域选择行政许可、禁止等高干预度的规制工具,在低风险领域选择备案、信息披露等低干预度的规制工具,并配置不同的行政检查资源。

对于较低风险的活动,应以自我规制为优先手段。风险分级分类规制面临的挑战包括选取指标的局限性、对低风险规制的忽略及与合作规制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等,为此应优化分级分类指标体系,为低风险领域设定相匹配的规制措施,促进风险规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505《论风险分级分类规制的法治化》)

【国咨说】

宋华琳教授关于风险分级分类规制的观点,为行政规制的法治化提供了清晰理论框架,对解决实践中 “规制过度” 与 “规制不足” 并存的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其核心逻辑在于,基于比例原则对不同风险领域采取差异化规制手段,即高风险领域(如食品药品安全、重大安全生产)适用许可、禁止等强干预措施,低风险领域(如普通日用品销售)采用备案、信息披露等弱干预方式,既保证规制效果,又避免过度干预市场活力。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律师司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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