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男子在网上认识了一女网友,两人相谈甚欢,随后两人达成了到酒店开房的合意,到了酒店,男子给了对方3000元,完事后女网友去洗澡的时候,男子竟然又把这3000元偷偷拿走了,最终女子气不过选择了报警。
男子赵某闲来无聊,通过聊天软件结识了女子邹某,两人在网上聊得不错,于是就一起相约去酒店,意图进行那见不得光的交易。
双方谈好了3000元的价格后,为此赵某还专门取了现金来到了酒店,付了款之后,两人随后就发生了关系。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简单结束。赵某在邹某洗澡之际,竟心生贪念,将刚刚支付出去的3000元从邹某包内悄悄窃走。
邹某洗完澡之后,发现赵某已经离开,而包里的现金也已经被邹某取走,气愤之余,邹某直接选择了报警求助,赵某得知对方报警之后,于是便投案自首了。为了获得邹某的原谅,赵某无奈又对其进行了赔偿。
有人说,赵某拿走的是自己的钱,怎么成了盗窃了?
从法律层面来分析,赵某的这一行为,首先要考量的就是金额。此次他窃取的金额为3000元,虽然在一些盗窃案件中,3000元可能并非是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但也足以构成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再看赵某的主观故意方面,他趁邹某洗澡这一对方毫无防备的时机,偷偷拿走钱财,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故意的心理状态,是认定盗窃罪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赵某的窃取行为是秘密进行的,他并不希望邹某发现自己的所作所为,这完全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
加上这笔钱已经转移了占有,已经到了邹某包里,那么赵某取走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了,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发后,赵某或许是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选择了投案自首。这一点,在法律量刑上是一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违法所得的3000元已被追缴,赵某还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邹某某的谅解。被害人的谅解,在刑事案件的量刑过程中,也是一个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的因素。
最终,警方依法对赵某PC的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这是对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有惩处。而因涉嫌盗窃罪,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考虑赵某的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等因素,最终判决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
但是,本案中,邹某也不是没问题的,邹某在酒店和赵某以金钱为媒介发生关系,邹某的行为也应当受到行政拘留以及罚款的处罚。
最后,在生活中,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无论是看似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还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都将会受到应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