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去房产局里办事,看到一位20岁左右姑娘。她爸爸去世了,房产证上写的是爸爸的名字。工作人员说,爷爷奶奶都有继承权,爷爷已经过世很久,而奶奶是在她爸爸之后去世的,所以奶奶有继承权。
然而,问题在于,奶奶也已经去世了。于是,工作人员又解释说,奶奶的那一部分应该由她的子女,也就是这位美女的叔叔伯伯姑姑来继承。 这就让人觉得有些奇怪了,因为这栋房子毕竟是这位美女父亲的,奶奶虽然有继承权,但毕竟已经去世了,为什么她的叔叔伯伯姑姑还有继承权呢?
这位美女告诉我们,她有七个叔叔伯伯姑姑,其中有些关系好的,也有些关系不好的。如果要签字放弃继承,可能还需要费不少功夫去协调处理。 我不禁感叹,这继承法确实很莫名其妙。在中国的家庭关系中,每个家庭通常都是以父母和子女为单位组成的。当子女长大结婚后,他们又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然而,在处理继承问题时,似乎所有的亲戚都有份,尤其是房产方面。父母的房产应该只与子女有关,由子女来继承也是理所当然的。大家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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