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宾阳男子韦某在现实中是个不折不扣的“住家男人”,既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还照顾三个子女。妻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他能否请求相应的家务劳动补偿?宾阳县法院近日审结的这起离婚案件给出了答案。
家住宾阳县的韦某与妻子林某结婚多年,并育有三个子女。其间,林某常年在外地工作,韦某承担了照顾家庭和孩子的责任。不久前,林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韦某同意离婚,但他认为自己在林某在外工作期间尽心尽力照顾孩子及家庭,为家庭承担了较多义务,故要求林某向其支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法院认为,林某常年在外工作,双方长期分居,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林某提出离婚,韦某亦同意离婚,故准许双方离婚。对于韦某请求林某给予离婚家务补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家务劳动从来不是家庭生活的调味料,而是支撑家庭运作的必需品,家务劳动的价值不容忽视,《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家务补偿制度,赋予了履行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该案中,林某在外工作期间,均由韦某在家照顾家庭和三个子女,由此可见,韦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等承担了较多义务,其请求林某给予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至于补偿金额,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及物价因素和林某经济状况予以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林某补偿5万元。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许林某与韦某离婚,林某补偿韦某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互相支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照顾家庭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与责任。对于家务劳动补偿数额的认定,可结合当地物价及生活水平、补偿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以达到夫妻利益平等保护的立法目的。家务劳动没有薪酬,但对于家庭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合理评价家务劳动付出方的贡献和价值,引导社会公众重视家务劳动,有助于夫妻双方参与、分担家务劳动,共筑幸福的港湾。
来源|南宁市融媒体中心记者陆增安通讯员王忠贤梁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