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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静宁,女子因生下不健康的孩子,公婆以此为由对女子进行辱骂,还将女子赶出家门。

甘肃静宁,女子因生下不健康的孩子,公婆以此为由对女子进行辱骂,还将女子赶出家门。为了丈夫与孩子,女子选择隐忍。结果公婆不知收敛,女子一怒之下将公婆告上法庭,要求公婆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2万元。公婆辩称,是女子先骂的人。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静宁县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杨某称,杨某2014年在医院产子过程中,因医生的疏忽,导致儿子脑瘫。其公婆以此为由对杨某进行了长达10余年的辱骂还将杨某赶出家门。杨某认为,公婆的行为导致自己社会评价降低,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遂将公婆两人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公开道歉。

公婆作为被告,不认可杨某的诉求,辩称:

第一,杨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是杨某经常通过的短信的形式,对两人进行辱骂。

第二,关于杨某提交的,在2023年双方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并不完整,双方之间的矛盾,也是杨某先开口进行辱骂,我们才回骂的。

第三,杨某提交的录音并非是原始录音文件,是剪辑合成制作,遂对录音的真实性存疑。

第四,关于杨某主张的精神损失,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受到了实质性伤害。

等等。

综上,作为被告并没有过错,杨某所述无事实依据,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杨某与被告是婆媳关系,不过双方相处的并不愉快。在2014年,杨某因产下一名不健康的孩子,双方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扩大。

2023年10月,杨某与公婆在电话中再次发生争吵,杨某将通话进行录音,并发布在其村集体400人的群中。

法院认为,该案为侵犯名誉权诉讼,但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法院该怎么判?

第一,杨某与被告为婆媳关系,长期以来双方因家庭矛盾多次发生争吵,并存在互相辱骂的行为,故法院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

第二,关于杨某主张自身社会评价降低,法院查明,杨某自己擅自决定把通话录音发布在村集体的群里,引起村民的讨论,杨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与公婆进行辱骂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关于杨某主张精神损失费,杨某称被公婆辱骂,给自身精神造成侵害,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某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需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举证;

被告在应诉答辩时对原告主张进行否认、反驳或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主张时,也需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杨某与被告系亲属,双方本应该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与团结,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氛围。可双方动辄就恶语相向,不仅扬家丑于人前,也有悖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