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人敢管?广东广州,男子发现住在9楼的一对母女,母亲60岁,女儿40岁。俩人经常高空抛物,不是扔玻璃瓶,就是扔砖头,还把捡来的废品堵在1楼楼梯间。男子找来物业,结果母女俩拿出剪刀威胁。喊来了记者,也被她们泼了一身水,男子惹不起,无奈每次出门只能戴上头盔,生怕小命不保。(来源:极目新闻)
据悉,男子庞某是某小区业主,他找到极目新闻的记者,讲述了自己的奇葩经历。
原来,庞某刚搬来这个小区没多久,一次刚走出楼梯口,突然就听到咣当一声,原来是一个啤酒瓶从楼上被扔了下来。
虽然庞某没有受伤,可被吓了一跳,这要是砸到脑袋上,后果不堪设想。
庞某立刻将这件事向小区物业反应,没想到小区物业却感到很为难。
物业告诉庞某,他们不仅知道这个情况,还知道是谁做的。
干这件事的是一对母女,母亲60多岁,女儿40多岁,两人住在9楼,经常会从窗户往外扔啤酒瓶,扔砖头。
不仅如此,这对母女有时候还把捡来的废品,直接堵在一楼的门口。
庞某不理解,既然物业知道这件事,为什么还不进行劝阻?
物业无奈,随即带着庞某去找这对母女,结果这对母女拿起剪刀威胁。
庞某联系了记者进行协调,记者对他们进行采访时,却被这对母女泼了一身水。
无计可施的庞某,现在出门只能戴着头盔,生怕小命不保。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这对母女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小区母女二人从九楼的位置往下扔东西,一旦造成他人受伤,不仅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假如这对母女患有精神类疾病,还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进行专业的鉴定,如果经过鉴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如果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小区的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条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无论是何种原因,物业公司都应该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切实保障业主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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