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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狗“恶”还是人“恶”?重庆,一男子出门遛狗时,遭到两只没牵绳的狗疯狂追赶。

到底是狗“恶”还是人“恶”?重庆,一男子出门遛狗时,遭到两只没牵绳的狗疯狂追赶。而后,男子找到两名遛狗的女子进行理论,却无端遭到了其中一人的辱骂和殴打,导致男子受伤致轻伤二级,男子随后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对该女子予以刑事立案,后又被取保候审,据男子表示,对方事后没有任何赔偿,还玩消失,如何评价此案?(来源:极目新闻等) 据悉,2025年2月24日晚,刘先生牵着朋友的狗在小区路上正常行走时,突然后面冲出来两只大狗,一只是柯基,一只是哈士奇,对着刘先生紧追不舍。 刘先生在此过程中要求这两只犬主——两名遛狗的女子制止,但她们置若罔闻,直至将男子扑倒在路旁的绿化带中。 刘先生起来后便来到这两名遛狗的女子面前,质问她们为何不栓狗绳,然而,让刘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其中一名女子王某竟倒打一耙,不仅责怪他在此地遛狗,还对其进行辱骂起来。 据刘先生回忆,在双方的冲突中,王某先是对着其脸部扇了一巴掌,将其耳机扇掉,待刘先生蹲下找耳机并打电话报警时,王某突然夺下刘先生的手机并向其脸部砸去,鲜血直流。 而后,刘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鉴定,刘先生的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警方随即进行了刑事立案。 后因王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现已取保候审。 刘先生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存在异议,王某事后也没有对其作出任何赔偿。 现如今,刘先生通过记者联系,但王某玩起了消失,拒接电话且不回复消息。 不得不说,王某的如此作为实在是太让人生气了,她自己遛狗不栓狗绳,导致刘先生被追摔倒,不仅在事后不向刘先生道歉,反而倒打一耙,责怪他人。 更甚至,居然还对刘先生动手将其打伤,如此耍泼形象,让人瞠目结舌。 王某必将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1、王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构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达到轻伤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某在与刘先生的冲突中,无故扇刘先生巴掌、用手机砸其脸部,致刘先生构成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王某应当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2、关于王某取保候审的情况。 所谓取保候审,简单来说,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就是在一定条件下,让他们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进而不用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场所,但要保证随传随到。 取保候审的适用同样存在相应的条件,其中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对王某适用。 所以,王某在履行相应的手续后才得以取保候审。 那么,如果刘先生对取保候审存在异议,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可能存在相应的社会危险性等。 3、王某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将刘先生殴打致伤的行为,同样对刘先生来说是一种侵权行为,其需要向刘先生承担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 如果其协商不成,同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总的来说,本案看起来是狗追人进而引发后续一系列的问题,但实际上还是人的问题。 从王某遛狗不牵绳放任宠物肆意妄为,到面对质问时倒打一耙、恶语相向,再到暴力伤人后逃避责任玩“消失”。 这一桩桩一件件都展示了王某的法律意识是那么的淡薄。 爱狗可以理解,但在此过程中绝不可以给他人的权益带来损害。 再者而言,文明养犬并不是一句空话,犬主人牵的不仅是狗绳,更是责任与公德。 那些打着“爱狗”旗号,却放任犬只随意奔跑、伤人,甚至在事后还颠倒黑白、推卸责任、暴力相向的行为,本质上是对“爱”的曲解,更是对公共秩序和法律底线的践踏。 真正的爱,应当建立在遵守规则之上而并非凌驾其之上!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探讨。 关注@贤哥说法 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品百味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