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实施五周年典型案例:江苏常州一女子徐某,未报批、未获许可,擅自将2.5万斤鲇鱼投放进长荡湖“放生祈福”,结果酿成生态灾难。几个月内,大量鲇鱼死亡腐烂,打捞出超2万斤死鱼,污染水质,破坏生物链。最终,徐某与运鱼的刘某被法院判决连带赔偿生态修复损失共计5.8万元。 乍一听,这好像是个“好人办了坏事”的故事,但事实没这么简单。 这些鲇鱼可不是普通的鲇鱼,而是革胡子鲇,一种来自非洲的外来物种。它们适应力惊人、繁殖力极强,而且食性广、攻击性强。一旦存活繁衍,会对本地鱼类构成碾压式威胁,严重扰乱原有水生态系统。 这不是个例,近年来,因“盲目放生”而造成生态危害的案例屡见不鲜: 🔹 放生巴西龟,占领本地龟类生存空间; 🔹 放生小龙虾、清道夫鱼,反噬原生态; 🔹 放生牛蛙、鳄龟,甚至伤人事故频发。 背后的动因无非两个: 一是“积德行善”的迷信心理,总以为放生能“转运保平安”; 二是生态知识匮乏,对外来物种危害一无所知。 但放生不是法外之地,《民法典》已明确规定:破坏生态环境者必须修复或赔偿!《生物安全法》也禁止擅自引进、放生外来物种。这次,法院以公益诉讼形式追责,是全国首例同类案件,释放了明确信号:“乱放生”必须担责,善意不能当挡箭牌。 正确的做法是什么?真正有益生态的“放生”应当是—— ✔ 在专业部门指导下进行; ✔ 不放外来种、不放病害种、不放破坏性强的品种; ✔ 有助于生态平衡而不是祸害水域。 一句话总结:放生不是迷信表演,而是一种责任。生态不是你“想放就放”的地方,每一个善举,都该有科学和法律为底线。 别让“祈福”变“祸福”,否则,不止是水里的鱼遭殃,还有法律在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