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清,男子花598元去足浴店按摩,遭到女技师抚摸他的私 处,男子坐起来想和女技师发生关系,不料,女技师要求加钱还不断反抗,拉扯过程中,女技师从床上掉下去,头上摔了一个大包。男子担心女技师讹诈,报警求助,女技师却一口咬定强 奸。男子姐姐:店里本来就有那种项目,并没有实施强 奸。案件即将再次开庭审理,律师坚持要为男子做无罪辩护。 6月4日,据大河报记者报道,男子黄某因足浴店按摩被告强 奸案,将于2025年6月5日再次开庭审理。 黄某的姐姐黄女士6月3日表示,黄某已经被拘留三个多月了,他身体不好,只希望他能尽快被放出来。 从检察院的起诉书来看,两年前,黄某的一个老乡过生日,生日聚餐结束后,黄某和两个老乡来到足浴店按摩放松。 黄某选择了一个598元的套餐,进入包间后,女技师卢某来给他服务。 据了解,黄某换上足浴店的一次性短裤,然后躺在浴缸里泡澡,女技师还给他加水、搓澡。 洗澡结束后,女技师开始给他按摩。按摩过程中,女技师用手在黄某私 处涂东西,还进行抚摸。 黄某血气方刚,直接坐起来想和女技师发生性关系,但女技师要求加钱还不断反抗。 拉车过程中,女技师从床上掉下去,后脑勺肿了一个包。随后,女技师马上叫来了经理协商此事。 黄某看到对方人多,担心女技师狮子大开口讹诈,就主动报警求助,女技师也随后报警。 民警调查时,女技师坚称是黄某不愿意穿短裤,她是帮黄某把短裤穿上,黄某却突然坐起来搂她并压在她身上,她拼命反抗,这才摔下了床。 经过鉴定,卢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并不严重。 双方表述的事实差异不大,公安机关认定,黄某属于以暴力手段,违背女技师意愿发生关系,因此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案发后,黄某因身体原因一直取保候审。这期间,黄某主动给卢某10000元元,并取得了卢某的谅解,但还是被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检察机关认定黄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强 奸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2025年3月5日,黄某被公安局逮捕,取保候审也变成了刑事拘留。 2025年4月17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黄某的辩护律师拿出一份证据,证明该足浴店的598元项目中存在手Y等涉黄行为,并录有视频为证。 辩护律师认为,黄某是无罪的,坚持认定黄某是无辜的。黄某的姐姐也认为,足浴店有那种项目,怎么能算强 奸呢? 对此,有法学专家表示,即使足浴店存在涉黄项目,也不能排除黄某的犯罪行为,一切都要拿证据说话。 案件即将再次开庭审理,大家觉得黄某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呢?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女技师卢某指控黄某强行搂压、意图发生关系,过程中其反抗受伤;黄某也承认存在肢体冲突,但主张卢某主动提供性服务后临时加价。 双方各执一词,很难认定违背了卢某的性自主的意愿。 辩护律师提供的足浴店涉黄视频,仅证明行业违规,无法直接证明卢某与黄某达成性交易合意。 黄某主动报警的行为可能被解读为自证清白,但也可能因心虚引发合理怀疑。 如果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临时加价纠纷的合理怀疑,则应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判决无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卢某在按摩中主动抚摸私 处,可能被黄某理解为性 服务暗示,但卢某后续明确拒绝,应当视为撤销先前同意。 性同意具有即时性和可撤销性,即使存在性交易前奏,卢某仍有权随时终止行为。 司法实践中,暴力手段不限于造成重伤,只要足以压制妇女反抗即可。卢某的轻微伤可作为暴力行为的间接证据,但需结合具体动作来综合判断。 辩护方主张598元套餐包含性 服务,但即使存在性交易合意,若卢某在过程中明确拒绝,继续强行发生关系仍构成强 奸。 足浴店提供涉黄服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行业违法不必然影响个案中强奸罪的认定。 如果因行业涉黄而降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可能变相纵容性 剥削;但过度强调受害者完美性,也可能导致正义失衡。 因此,即使性 交易存在,妇女的性自主权仍受刑法保护,单方强制行为不可豁免。 至于结果如何,让我们静待法院的审理。 信源:大河报—202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