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男子上山采蘑菇时,发现一片野生雪莲,他喜出望外,一口气把44株雪莲全部采摘回家,晾成干后封好挂在网上售卖,很快有买家选中,一番讨价还价后,44株雪莲以2000元全部收购,不料,买家收到货不满意,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被买家举报。雪莲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法院判处男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半岛晨报6月4日报道,新疆乌苏市一男子采挖44株雪莲售卖,遭买家举报获刑3年。
2022年的一天,马某像往常一样,早早上山,此时正是采蘑菇时季节,打算多采些蘑菇贴补家用。
他轻车熟路在山林间穿梭,不一会儿箩筐里就装满了蘑菇,他准备送回去一趟再来。
要走的功夫一转头,竟在山坡上发现了一片洁白如雪的野生雪莲。
这可是宝贝!马某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他跑山多年,成片的雪莲很少见,真是天降横财。
他喜出望外,看看四下无人,手脚麻利地将44株雪莲全部挖了出来,小心翼翼地带回了家。 回到家后,马某看着这些雪莲,心中盘算着这要卖个好价钱,得够我采多少蘑菇,他乐的合不拢嘴。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马某在未取得采集证的情况下,私自采集了44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雪莲。
他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采集证,属于非法采集行为。
马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全然不知,还沉浸在意外惊喜之中。
他将野生雪莲仔细晾晒成干,又在购物网站精心选购了印有“野生雪莲”字样的包装袋,将雪莲一一包装好。
这么好的野生雪莲,售价不能太低,他把雪莲挂在网上,标上每株150元的价格,满心期待着买家上门。
很快,家住海南省的谢某在网上看到了马某售卖雪莲的信息,一番讨价还价后,以2000元的价格买下了全部44株雪莲。 本以为这笔“生意”就此圆满落幕,可马某万万没想到,谢某某收到货后,却因质量问题大为不满。
他联系马某,你这雪莲虽然是天然野生,但这成色太差,晾晒过程中方法不对,根本不值这么多钱。
马某一听来气了,你这人得寸进尺,我当初售价150一株,你生磨硬泡44株2000元就成交。
雪莲都收到了,这不行那不行,还找后账,你就是想再要回点钱,门都没有。
谢某提出要退货,宁可自己出运费,马某有顾虑,你要是给我换货我找谁去,到时候更说不清,两人发生了激烈的纠纷。
恼羞成怒的谢某一气之下选择了举报。很快,执法人员找上门来。
本来是买卖纠纷,这下变成事闹大了,马某因涉嫌非法采挖、售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被立案调查。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马某不仅非法采挖雪莲,还将其晾晒成干后在网上售卖,属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还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马某叫苦连天,没 偷没 抢,在山上采的,我不知道雪莲是二级保护植物,不知者无罪。
事实摆在眼前,44株雪莲遭破害,怎样的说词也弥补不了犯下的过错。
经法院审理,马某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从发现雪莲时的喜出望外,到交易时的暗自窃喜,再到被举报后的追悔莫及。
马某怎么也没想到,这看似“赚了”的2000元,竟让他付出了如此沉重的代价。
马某以“不知者无罪”辩解,暴露出部分群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的无知,以及生态保护意识的缺失。 野生雪莲生长于高寒地带,生长周期漫长,对高山生态系统意义重大。 买家因质量纠纷引发举报,意外揭开非法交易的一角,表明打击此类行需要加强监督。 马某的经历警示我们,生态保护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信源:半岛晨报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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