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清,男子在足浴店花了598元洗脚,他换上裤子,女技师就往水池放水,然后帮他搓澡,洗完澡后,男子却有了想法,就和女技师在床上拉扯,结果女技师掉下床,男子害怕女技师讹诈,就报了警,结果女技师反而告他,犯罪未遂,男子侵犯她了。 黄丽去看弟弟,他已经被关起来三个月了,人都瘦了一圈,显得特别憔悴,她特别心疼弟弟,她也恨铁不成钢,她责备弟弟,没事去足浴店洗什么脚,现在惹了一身的麻烦。 黄勇低下头,不敢直视姐姐,他回想起这件事,也是后悔不已。 那天,他感到特别的劳累,一个人也孤独心烦,他路过一家足浴店,看着前台的店员青春靓丽,身材苗条,他就想着,进去让这些美丽的女子帮忙洗洗脚,按一下摩,人就会轻松愉悦起来。 于是他就进店了,店员果然热情地招呼他,还叫来了一个美丽的女技师,她们介绍女技师的手艺非常好,黄勇听了很满意,就跟女技师进了房间。 黄勇为了更好地放松自己,他点了598元的套餐,这个套餐有不一样的服务,他很期待。 进了房间,套餐里有女技师为客人搓澡,顺便按一按。 黄勇就换了裤子,女技师也往水池里放了水,然后放上轻松的音乐,女技师一边帮王勇搓澡,一边帮他按了按,这都是很正常的操作,黄勇确实也很放松。 可当他洗完澡,看着眼前靓丽的女技师,却有了不一样的想法,他又想起自己的套餐里本来就有不一样的项目,所以他开始对女技师动手动脚了。 但是两人在床上却发生了拉扯,女技师强烈反抗掉到地上。 看着女技师的态度,看着女技师掉到床下,好像还受了伤的样子,黄勇就心里害怕了,这一刻完全清醒过来了。 他特别害怕女技师会讹诈他,也害怕自己惹上不必要的麻烦,就赶紧报了警。 黄勇以为只要自己主动澄清这一切,并且自己只是动手动脚,并没有实质的动作,何况套餐里也有这样的服务,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就不是犯罪,顶多只是违法行为。 然而等民警到来,女技师却口口声声地说,黄勇就是犯罪未遂,只是没有得手而已,她要追究责任,黄勇这才被拘起来三个月了。 黄勇回想起这件事,将这件事的来龙去脉一五一十地告诉姐姐,他觉得只要给钱,这个女技师可能就会放过他。 王丽看着弟弟,她从小看着弟弟长大,和弟弟有着深厚的感情,她不想弟弟在里面受罪,决定找女技师谈一谈。 她拿着1万元去找到女技师,她并没有对女技师有任何怨言,她只有好言好语,一而再,再而三地说,她的弟弟就是一时糊涂,她让女技师放过她弟弟。 她说完,就诚恳地拿出1万元,女技师看在钱的份上,也出了谅解书。 看着手中的谅解书,黄丽心里这才有了底,她更有信心让弟弟赶紧出来了。 虽然她替弟弟感到不甘,明明598元有那样的服务,现在她弟弟却被反咬一口,明明弟弟没有犯罪,却成了犯罪未遂,实在是太冤了。 不过有了这个谅解书,她相信她很快就可以接弟弟出来了。 这件事不管是有没有约定,黄勇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1、如果他们有约定,598元有那样的服务,这是违反法规的一件事情,通俗点说就是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确实如此,黄勇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2、如果他们没有约定,黄勇对女技师动手动脚,此行为依然违法,这属于猥亵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如果他们没有约定,那么女技师只需要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相关的服务就可以了。 3、现在王勇要面对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对未遂犯可以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他们没有约定,王勇不单单只是动手动脚而已,是没有得逞而已,就是犯罪未遂,就要受到刑事处罚。 那么你认为王勇属于什么情况呢?(来源:法治进行时-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