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亚中院依法受理三亚市生态环境局与桑某、许某请求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案,经审查作出确认三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的裁定。该案系三亚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1.案情简介
2024年8月,三亚某公司负责人许某清洗某单位污水处理设备时产生了含油废水,在其未核实海南某公司是否具有相关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便委托其员工桑某处理含油废水。同月16日,桑某抽运12吨含油废水倾倒入三亚市安罗村污水处理站,导致含油废水通过处理站溢流至周边道路、农田及大茅河,造成环境污染。
2025年2月19日,三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与桑某、许某就含油污水溢流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025年4月7日,三亚市生态环境局与桑某、许某共同向三亚中院申请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5月17日期间,三亚中院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
2.案件结果
三亚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裁定:申请人三亚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桑某、许某于2025年2月19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3.案件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环境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的产物,其核心意义在于将赔偿协议从“软约束”转化为“硬保障”,经司法确认的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若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赔偿款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机制破解了传统磋商协议可能存在的履行风险,通过法律赋权、科学审查、多方协同、公众监督等机制,打通了生态损害赔偿“最后一公里”,为受损环境提供了切实保障。
未来,三亚中院将继续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司法手段融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持续构建完整的绿色治理体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