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我们常吃的牛蛙和小龙虾也是外来物种啊,以后放生一定要选好种类和区域!”
水生生物是维系水域生态平衡、保障生态系统健康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群众通过放流、放生等活动表达对自然的关爱。但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规范的盲目“放生”行为,可能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并给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
为引导公众依法依规开展水生生物放生活动,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和生态破坏,2025年5月27日,天宁区检察院联合天宁区农业农村局、天宁区民宗局、天宁生态环境局,在黄天荡增殖放流基地开展规范集中放流活动,通过规范放生行为,保护辖区水域生态平衡,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与环保责任感。
活动现场,组织放生的群众代表依据审批的放生种类、数量、规格,主动向天宁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提交鱼苗的检验检疫报告等证明材料,接受监督检查。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引导群众在水域范围开阔、水质环境优良、生物饵料充足的区域,有序分批次将鱼苗投放至黄天荡生态修复基地的湿地湖荡。
放流结束后,通过发放倡议书、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向群众讲解合法放生、科学放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鼓励劝阻、制止和举报非法放生行为,切实感受“一尾鱼苗,一份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六十条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科学放流小贴士
1.放流前咨询当地渔业部门,获取推荐物种清单。
2.放流苗种须来自具备资质的繁育单位,经检疫合格。
3.放流时轻放鱼苗,避免损伤。
4.留意水域警示标识,避开生态红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