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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空壳公司出租对公账户,到底“刑不刑”?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的重要环节。许多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小利出售、出借银行卡或对公账户,最终沦为犯罪的“帮凶”,触碰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10月,罗某某明知他人收购对公账户用于网络犯罪,仍以本人名义注册公司并开设对公账户,同时介绍李某、孙某(均另案处理)注册空壳公司开户。罗某某将3个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8500元。经查,涉案账户直接关联电信诈骗资金130余万元。

法院判决

经蓟州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信罪。鉴于其到案后坦白罪行、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空账户”暗藏大风险:银行账户、支付账号等具有强烈身份属性,出借、出售行为不仅为犯罪“开绿灯”,更可能让自己背负刑责。

“轻松赚”实为“铁窗泪”:帮信罪涉案人员多被“高额佣金”诱惑,但所谓“兼职”代价巨大,轻则信用受损,重则面临三年以下刑期。

主动配合可获从宽处理:如不慎参与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并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积极退赃退赔可依法从轻处罚。

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将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视作“商品”!任何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支付帮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如遇可疑情况,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