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丈夫结婚15年并育有两个孩子,婚后两人矛盾频发,丈夫对她也越发冷漠,女子受不了决定离婚。丈夫也赞同,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手续,谁知,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拒绝,原因竟是女子患有精神类疾病,必须到民政局诉讼离婚。女子心酸极了,精神病人难道连自主离婚的权利都没有吗?为什么结婚的时候可以领证,离婚就不行? 6月6日,环球网报道了王大姐的烦心事,自己和丈夫商量好要离婚,却遭到了民政局的拒绝,这是为什么呢? 46岁的王大姐和丈夫结婚已经15年了,这15年里,她从一个青春少女,变成了如今满脸憔悴的中年妇女。 当年,她和丈夫经人介绍相识相知,喜结连理,婚后没多久,就有了两个可爱的孩子,一家四口,日子虽然不算富裕,但其乐融融。 可谁知道,时间一长,两人的矛盾频发,孩子的学习,老人的赡养、家里的柴米油盐,每一件事都能成为他们争吵的导火索。 而且,丈夫对她的态度也越来越冷漠。 这样的日子让她感到痛苦又压抑 ,不知什么时候才是个头,思来想去,她打算结束这段婚姻。 打定主意后,她找丈夫商量离婚的事,丈夫也觉得,既然没感情了,还不如趁早分开,省得相互折磨。 于是,今年三月份,两人签了离婚协议。 看着离婚协议上的签名,王大姐觉得解脱了,终于可以摆脱这无休止的争吵了,但又有些难过,15年的婚姻,就这么走到了尽头。 随后,两人带着协议书来到了民政局,准备办理离婚手续。 本以为很快就能开始新生活,谁知,民政局工作人员的一句话,就像一盆冷水,把她从头到脚浇了个透心凉。 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二人不能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因为王某患有精神类疾病,只能去法院走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因为王大姐持有精神二级残疾证,民政局推断她可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明确离婚是不是她本人的的真实意思,所以拒绝直接办理离婚登记。 听到这句话,王大姐心里咯噔一下,她想不通,残疾人怎么了,残疾人难道就低人一等,连自主离婚的权利都没有吗? 原来,王大姐家族有精神类疾病遗传史,她从小就患病,十几岁就开始吃药治疗。 但是,她平时生活的都能自理,做饭洗衣照顾孩子,完全不在话下,而且自己意识清楚,表达清晰,和正常人没什么两样。 所以她向工作人员解释,离婚就是她自己真实的想法,可工作人员依然拒绝办理,表示规定这是规定。 她又气又急,规定是死的,但人是活的,自己明明可以为自己做主,为什么这么不近人情。 再说了,自己结婚前就已经患病,为什么结婚的时候就可以在民政局领证,离婚的时候就不不行,非得上法院打官司了,太不合理。 难道,精神二级残疾就必然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吗? 《民法典》第24条规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也就是说,残疾等级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司法实践中,部分精神残疾人虽持有残疾证,但可能通过治疗或自身认知能力,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以,残疾证仅仅是初步证据,最终需以司法鉴定为准。 如果经过鉴定,王大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没有,就需要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王大姐一听这话又犯愁了,谁来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呢? 一般而言,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残疾人,一般由配偶或父母担任。 王大姐是和丈夫诉讼离婚,丈夫自然无法成为她的代理人,而父母也早已过世,其他的亲属也都是高龄带病的老人,根本就没有监护能力,但是,可以由居村委员会担任。 最后,王大姐和丈夫还是打算通过诉讼离婚,她必须要进行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信源:环球网 2025.6.6 #夏日生活打卡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