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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早晨5时57分,开车到了公司停车场,车子没熄火、车灯也没关,男子也一

河南,一男子早晨5时57分,开车到了公司停车场,车子没熄火、车灯也没关,男子也一直没下车。晚上9点多,被人发现在车里猝死,家属给男子申请工亡被驳回,又起诉到法院。案子经过2审都被驳回。法院:不算工伤,没有下车,没步入工作岗位。 2024年6月8日早晨5点57分,张先生开车就到了公司停车场。 张先生的工作时间是早8点到晚上4点,每天早晨6点20分点名,6点30分开会。 但是,张先生是个做事认真的人,每天不迟到不早退,都是提前到达公司,6点不能打卡,他都是6点2分到6点8分完成打卡,可以说是最先到公司的那部分人。 但这一天,公司上下却没张先生的人影,他史无前例的缺岗了。 大家打他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公司上下的同事和家属到处寻找,终于在公司停车场车里,找到了已经没呼吸的张先生。 大家发现,张先生的车子没熄火,车灯没关,他也没下车,报警后,警方排除了他杀,张先生被认定为猝死, 在家属看来,张先生在公司停车场猝死,应该是工亡,这个是不容置疑的,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却被驳回了。 家属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可判决结果让他们目瞪口呆。 有人说,都在讨论是否工伤问题,我在想上班好早啊,而且停车场没保安啊,一天没息火都没人发现状况看一下啊,同事这些也没人发现没来上班吗?晚上九点才发现? 为什么强调5:57分?谁能证明员工就是那个时候死的。只是没下车,也许是上午10:00,或是其他时间。既然上班了路上都应视为工伤,到了单位停车场显然更应该视为是工伤了。这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应该继续申诉,直至最高法院。 太荒谬,在上下班的路上都算工伤,一个人努力赶往工作岗位,这不算努力工作吗? 还有人说,在公司区域内死亡应该算工伤;我的一位同事在单位办公室突发脑溢血,在医院抢救时值班没说,然后做了手术,十来天后并发症走了,工伤认定部门说超过48小时不能算工伤,事后知道脑干出血基本上无法救治的,错过了工伤认定机会! 有人认为,伤,和,死。是倆个概念词。所以不成在工伤犯围之内。就差几分钟,死在单位陪钱就多了。 上班的路上都参照工伤,都到单位停车场了,也必然是工伤。这年头公司劳动不签合同,搞成,劳动派遗,破于压力,又改成,劳动外包,你们说什么事由他们干不出来的,就不为奇了。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法院认定张先生死亡不属于工伤,理由是他死亡时没进入“工作岗位”且不在“工作时间”。 根据案情,张先生的工作时间为早8点至下午4点,考勤打卡起始点为6时,其到达停车场时间为5时57分,早于考勤时间,而且死亡时间不在正常或合理延长的工作时段。 停车场并非直接用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且他没下车打卡或进行其他工作准备,如没熄火、没关闭车灯等行为表明尚没开始工作,不符合“工作岗位”的客观标准。 停车场作为进出通道,需与工作内容直接关联,才能认定为“工作岗位”,而张先生仅为停车行为,没履行任何职务。 突发疾病需发生在“实际工作期间”,提前到岗的“自愿等待”时间不属于法定工作时间或合理准备时间,如班前会议前15分钟签到等。 家属认为停车场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并主张工作时间整体性,但该观点没获法院支持,原因在于:《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工作岗位”必须具有明确的工作属性,如操作机械、办公等。 家属无法证明张先生死亡与工作强度、压力或工作安排的直接因果关系,如没证据显示其提前到岗,受单位强制要求或为完成紧急任务。 如果把停车场一概视为“工作岗位”,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对非工作时段、非工作区域风险的无限责任,有违工伤保险制度的功能定位。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的情况,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法院判决的不对,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死亡都视同为工亡,因为上、下班途中是工作的延伸,所以视同工伤、工亡的规定! 本案法庭是严格遵照工伤认定法律条款进行的判决,但是法条规定在这一点上确实有些疏漏。 上下班途中,除了法条规定的非主责事故以外,意外猝死理应也被视同工伤。 首先,猝死不可预见,显然不是死亡员工的责任,其次,上下班过程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视为工作的延续阶段,至于在这个工作延续阶段因职工责任发生意外,会出现法条认定冲突,可以制订针对性排除条款。 对此,你怎么看? 光明网 2025-6-13

评论列表

用户33xxx70
用户33xxx70 2
2025-06-14 20:39
咱湖北黄冈这上下班时段出事算工伤,咱厂一工友下班出事厂里领导忙前忙后,历时数月才处理完
微微一信
微微一信
2025-06-14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