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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说法]丈夫擅卖妻子名下车辆法院判令返还

丈夫以“代办人”身份,将登记在妻子名下的夫妻共有奥迪轿车私自出售,买家付了钱并办理了过户,女方发现后诉至法院能要回自己的爱车吗?近日,无为市法院审结这起合同纠纷案。

丈夫卖了车女方打官司要车

金先生与王女士曾是夫妻关系,2023年12月双方购买一辆奥迪汽车并登记至王女士名下。2024年9月,双方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车辆归女方所有。

然而,在双方离婚前的2024年5月,金先生以王女士“代办人”的身份,与无为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任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以20万元价格将该奥迪车出售给任某某。协议中约定王女士需配合过户,并注明“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由金先生办理,一切责任由金先生承担”。

协议签订当日,任某某向金先生支付20万元,金先生将车辆交至任某某所在公司的车行存放。此后,金先生请求暂缓过户。2024年12月,王女士得知后在车行与任某某发生争执,并向派出所报警。两天后,任某某持车辆证件,在王女士和金先生均未到场的情况下,自行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车辆登记至自己名下。

王女士一气之下将前夫金先生、工作人员任某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

买家非善意取得退还所购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购置于王女士与金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车辆购置金额较高,属于较大宗的夫妻共同财产,故金先生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等处分车辆的行为应当取得王女士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王女士对金先生的处分车辆行为予以同意,金先生的处分行为损害了王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构成无权处分。

此外,该车辆登记于王女士名下,任某某明知车辆属于对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故其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有义务了解金先生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是否得到王女士的同意。但任某某在未向王女士核实的情况下,就与金先生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甚至其与王女士就车辆发生争执,且王女士予以报警的情况下,其仍将车辆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上述行为表明任某某具有重大过失,不适用善意取得,汽车销售公司也不适用善意取得。至于任某某、汽车销售公司与金先生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任某某向王女士返还案涉奥迪轿车,并协助办理将该车过户登记至王女士名下的手续,相关费用由任某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张剑通讯员广罗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