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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对二婚夫妇结婚15年,丈夫是一名家具安装工,妻子则帮着打下手,两人好不容

重庆,一对二婚夫妇结婚15年,丈夫是一名家具安装工,妻子则帮着打下手,两人好不容易一起买了房子,结果丈夫却提出了离婚,妻子要求谁先提出的离婚,谁先净身出户。

张先生今年53岁,妻子50岁,两人都是二婚,结婚15年来,虽然没有生育子女,不过夫妻过着二人世界也算可以。

平时,张先生以给用户安装家具为生,妻子则帮着一起打下手,虽然收入不高,但是,两人还是省吃俭用一起贷款买了房子。

结婚15年来,因为性格因素,两人摩擦越来越频繁,有的时候,为了一件小事,两人都能吵得不可开交,为此,张先生也忍受够了对方,于是就提出了离婚。

可是,妻子却表示,因为张先生平时爱骂人,而且还掌握了家庭的经济来源,所以双方矛盾不断。

既然是丈夫先提出的离婚,自己也同意,不过妻子表示,谁先提出的离婚,谁就要净身出户。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说,张先生能净身出户吗?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是要进行合理分割的,并非一方提出离婚就要净身出户。

若要达到一方净身出户的法律效果,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夫妻双方自愿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在离婚时一方放弃全部财产,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比如,双方在协议中详细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明确写明提出离婚的一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协议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其二,若一方存在严重过错导致离婚,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可能会判决过错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极端情况下可达到净身出户。

其三,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那么,回到张先生和妻子的情况,仅因张先生先提出离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净身出户条件。若妻子认为张先生在婚姻中有过错,如存在上述重婚、家暴等行为,或者有隐匿财产等情况,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益,请求在财产分割时给予自己适当的倾斜或要求张先生少分财产。

而对于他们共同购买的房产,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对家庭的贡献、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判决。

其实,这场离婚纠纷,不仅是两个人感情的终结,更是一次人性的考验,50岁的离婚女性,如果没有了房子,连一个容身之所都没有,确实难以接受,但是,因为是共同房产,所以,在双方都不愿意放弃房产的问题上,最终可能婚是离了,但是还要一起生活在一个屋檐下。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