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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一男子带一女子去吃烩面,2人喝了很多酒,酒后,女子借了男子的车,以17

河南信阳,一男子带一女子去吃烩面,2人喝了很多酒,酒后,女子借了男子的车,以174km/h的速度狂奔,直接把一20岁男子和她女友,还有3岁的侄女撞得当场身亡,女子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没想到,男子作为车主也被逮捕起诉。男子:关我啥事?我何罪之有?网友:都说了老婆和车概不外借,抓得不冤。 2024年9月的22日,对代女士一家来说,简直是灭顶之灾。 代女士和丈夫在湖南打工,她突然接到大儿媳哭着打来的电话,说她的小儿子和女友,还有才3岁的孙女,出车祸当场身亡。 代女士听闻天旋地转,她跟丈夫连夜赶回老家河南信阳,不得不接受这残酷的事实。 原来,车祸当晚的18时51分,车主孙某某开着他的小型普通客车,拉着女子黄某去吃烩面,吃饭时,两人白酒加啤酒没少喝。 喝完酒,22时26分,黄某竟然跟孙某某要了车钥匙,然后开着他的小客车,以174km/h的速度,在马路上狂奔。 而此时,代女士才20岁的小儿子小董,骑着摩托车,拉着他心爱的女友,还有3岁的小侄女,3人出去吃饭。 万万没想到,悲剧就这么不可避免的发生了,黄某直接追尾了小董的摩托车,直接把三人,连同摩托车,怼在了路边的民房,还有货车、以及手扶拖拉机上,导致摩托车被撞成碎片,3人当场身亡,车祸现场惨不忍睹。 而黄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03mg/100ml,属于醉驾。 车祸发生后,代女士一家沉浸在无法自拔的悲痛里,但让她愤怒的是,自始自终,车主孙某某和肇事者黄某的家属,既没道歉也没露面,更不提赔偿。 代女士痛失3个亲人,虽然小儿子的女友还没过门,但她已经把她当儿媳妇对待。 而且,孙女才3岁,也遭遇不测,代女士悲痛欲绝,家里人都不敢让她看车祸现场的照片,怕她撑不住。 代女士不但要求严惩黄某,还希望车主孙某某跟黄某同罪。 在代女士看来,孙某某看似无辜,其实就是黄某的同谋,他明知道黄某喝醉了,竟然还把车钥匙给她,看她开着车,肆意妄为把生命当儿戏。 目前,黄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孙某某也以同类罪名被逮捕,代女士直接把他们告上法庭。 有人说,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借车的人犯这么大的罪,害人害己害车主啊!这是血的教训,自己的车不要再借人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说过多少遍了怎么就是不听呢?酒驾,和醉驾死了多少人,残害了多少个家庭,警钟长鸣。 还有人说,所以说生活中流行的四不借是有道理的!即:车子,房子,票子,老婆子,一但借出,后悔莫及!这不,车借出去,出事了吧? 第一、不管亲戚朋友,机动的车辆不能借!第二、自己的身份证不能借!第三、绝对不能帮他、或她们的贷款做担保!第四、在自己经济不很宽裕的情况下、不要出借钱财!你如果爱与面子、要把钱借出去的话、要做好收不回来的心态在能出借出去!第五、朋友关系最好、尽量不要一起喝酒、万一有事、弄得不好、自己会被弄得倾家荡产! 《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黄某醉酒后,以174km/h超速驾驶,追尾电动车导致3人当场死亡,她的行为具有极端的危险性和故意性。 黄某主观上对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孙某某与黄某共同饮酒后,明知其严重醉驾,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属于过失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行为客观上,为黄某的危险驾驶提供了必要条件,且能预见醉酒驾驶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却轻信可避免,符合“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 如果出借行为对危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明知驾驶人醉酒仍借车,车主需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孙某某的过失行为与3人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关联性,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某与孙某某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但因主观故意不同,适用罪名条款不同。 黄某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适用第115条第1款;孙某某因过失提供车辆助力危险行为,适用第115条第2款。 本案车主明知借车人醉酒且纵容其驾驶,已远超一般民事过错,需承担刑事连带责任。 这是对交通法规的无视,对生命的看轻,一个小小的举动毁了好几个家庭。我觉得通过这件事:1、无论关系多好,不能随便借车。2、严格遵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原则。3、遵守交通法规,开车不超速,礼让行人。 澎湃新闻 2025-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