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老张见一只宠物狗在自己的三轮车上撒尿,非常生气,就在小区绿化带里投放剧毒,导致十几只宠物狗先后死亡,其中包括李女士养的一只西高地犬。 李女士说这只宠物狗陪伴了她13年,和她的孩子一样,宠物狗中毒后,她急忙送往医院治疗,但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李女士在业主群里不断看到还有其他宠物狗中毒死亡的消息。 李女士在伤心之余又非常气愤,于是辞掉工作开始自学法律,寻找凶手。经过和其他十几名狗主人的不懈努力,终于将案件推进刑事程序。 原来,老张的孙女不喜欢狗,老张也不喜欢,而刚好有一只宠物狗在老张的三轮车上撒尿,让老张气愤不已。 随后,老张就在小区绿化带里投放剧毒氟乙酸,最后造成多只宠物狗死亡。 事后,老张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移送法院,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据报道,该案是北京第一起宠物中毒公诉案件,因此司法机关非常慎重,案件经过多次退查,至今还没有判决。 有网友认为老张固然有过错,但关键还在于狗的主人,如果狗的主人遛狗时给狗栓绳,戴狗套,及时收拾狗的粪便,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案件。 而有人认为养狗人固然存在过错,但老张完全可以和狗的主人协商解决,不能因为孙女不喜欢狗就如此极端。 网友争议这么大,说明该案确实复杂,影响也比较大,处理不好会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因此,司法机关才会这么慎重。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如何评价老张的行为呢? 首先,老张因为孙女不喜欢狗,狗又在自己的三轮车上撒尿,就在小区绿化带投放剧毒,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具有很大的危险性,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老张涉嫌的不是故意损毁财物罪,而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虽然狗也是一种财产,也具有一定的价值,老张的行为也造成十几只宠物狗死亡,但故意损毁财物罪要求主观上出于泄愤,客观上要求对象特定,而本案老张在小区绿化带投放剧毒,对象并不是很特定,所以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投放危险物质,对公共安全形成危险,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老张在小区绿化带投放剧毒,危害的不仅是宠物狗,还包括其他动物,甚至居民,所以应该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本案老张针对的是宠物狗,而不是居民,所以在量刑上应该和普通案件有所区别。 另外,从民事上来说,狗的主人不仅可以要求老张赔偿狗的损失,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1138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 本案李女士饲养宠物狗长达13年,双方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宠物狗死亡后,李女士为此辞职,自学法律,说明狗的死亡给李女士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李女士有权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最后,俗话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们养狗可以,但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要因此影响他人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