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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1700多万元!长沙某大药房公司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罚款40万元

金额1700多万元!长沙某大药房公司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罚款40万元 #长沙#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税三稽罚〔2025〕XX号 长沙页X大药房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104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4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西路XXXX城XX栋XX房,法定代表人:廖XX)2022年7月27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并遵循《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1年第5号公告)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及《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规定的原则,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22年7月30日至2023年1月18日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42份(发票代码043002100211,发票号码47304265-47304364、47250372-47250388、47019538-47019620、46963515-46963614、 46649106-46649119、47563569-47563768、 70404526-70404625、70028738-70028820、 69695193-69695245、62433954-62434000;发票代码043002200104、发票号码26515861-26515919、26515921-26515935、44519825-44519849、27396945-27397015、72510279-72510303、07510658-07510682、7463768-57463792),发票金额17452906.78元,税额141591.81元,价税合计17594498.59元,货物名称为“*医疗仪器器械*牙科”、“*化学药品原药﹡(泰瑞沙)甲磺酸奥希替尼片80mg*30片”等,应定性为虚开发票。 查证如下: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公司及相关人员均查无下落;无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不存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银行账户信息虚假,无资金交易信息;购销货物不匹配,进销比对严重不符;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 你单位上述行为,系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税务登记变更清册查询,电话查询记录,非正常户查询;直接送达回证,公告送达图片;纳税人发票领用信息查询,开具发票明细表,取得发票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查询情况,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送达回证;现场笔录及现场图片;申报明细查询等;征管局移送资料等。 二、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1年第5号公告 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及《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之“发票管理”类型第9种违法行为的第3条执行标准“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7594498.59元,处以罚款400000元。 以上应缴罚款共计4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现责令予以改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虚开发票罪律师# #长沙虚开发票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