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女子网购"轻时间"品牌卫生棉条,拆封竟发现纸巾包裹卫龙辣条替代棉条!视频实录显示:三盒未拆封产品中两盒塞满异物,仅一盒正常。涉事企业紧急回应:"全球首创全自动产线全程监控,辣条不可能混入",并称已报警疑遭人为破坏。目前警方已介入,涉事产品送检。39.9元订单背后,是惊天生产线漏洞?还是离奇栽赃?真相待解。 据南方都市报2025年6月22日报道,2025年6月,安徽消费者李女士(化名)在电商平台"轻时间旗舰店"购买了一盒30支装卫生棉条,支付39.9元。 收货后拆封时,她发现其中一盒棉条内竟有一袋"卫龙亲嘴烧"辣条。 震惊之余,李女士录制视频记录开箱过程:后续拆开的三盒未拆封产品中,仅一盒含正常棉条,另两盒均无棉条,取而代之的是折叠纸巾和两袋辣条。 李女士立即向品牌方投诉并将涉事产品寄回。涉事企业"优立美(湖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立美)回应称:其生产线为"封闭式高速自动产线",全程由高速摄像机监控,"辣条级异物不可能在生产环节混入"。 公司以"可能遭遇恶意破坏"为由报警,并成立专项调查组。 截至2024年6月22日,警方已介入调查,企业暂未提供进一步证据。 对此,有网友说,快递经手7个环节都有监控吗?企业敢不敢晒出仓储物流录像自证?怀疑企业未履行电子监控数据存证义务。 有网友说,赔500元事小,谁敢用塞辣条的卫生用品?必须彻查生产线监控日志!要求企业公开当日生产段监控而非空谈"技术原理",否则应承担举证责任。 也有网友说,流水线工人恶作剧?还是竞争对手塞的?这操作太坏了吧!推测或存在报复性投异物行为。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析呢? 首先,涉事企业以生产线技术排除生产责任,是否完成举证义务? 优立美称生产线配备高速摄像机监控,但未公开事发批次监控记录,如连续完整视频日志,仅口头描述技术原理。 证据规定第15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涉事企业如要证明其所属的真实性,或需要提供监控视频,并提供对应的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才符合举证要求。 同时,生产线终端至成品包装存在人工干预空间,如抽检、返工环节,涉事企业或还需证明该环节的监控覆盖。 而辣条与纸巾的组合形态更符合流通环节二次封装特征,异物非孤立存在,而是形成替代棉条的“填充物”结构,如何解释能够同时混入三类异物辣条、纸巾、缺失棉条呢 其次,谁主张,谁举证,且举证方应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本案中,李女士的连续拆封视频完整呈现,外包装未拆封状态,封膜完整性;同一批次多件产品连续异常,降低偶发事故概率;异物与产品包装的直接物理接触,排除事后放置可能。 李女士的视频完整性,符合《民诉法解释》的举证要求,形成高度盖然性证明。 显然,李女士作为消费者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接下来,需要涉事企业作为生产者进行反证,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涉事企业可以提供同批次全环节品控记录和监控日志,以证明李女士所称的缺陷不存在。即便存在该缺陷的情况下,涉事企业也可以提供发货记录证明非该批次,以证明未将该产品投入流通。 同时,设施企业还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缺陷形成节点,以证明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也就是说,涉事企业仅以“技术原理”代替“事实证据”,未提交事发批次监控,远远不够。 涉事企业如认为系流通环节破坏,需同时证明,破坏可能性,如物流监控显示包裹异常开封; 破坏能力,纸巾和辣条组合需专业封装设备还原包装;破坏动机,消费者或第三方获益证据。 而且,即便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结合《民法典》第1206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事企业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将对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欢迎留言与大家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