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让与担保”?大白话说:有个合同,看起来是个买卖合同,其本质却是担保合同。其严格的法律定义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将标的物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清偿后债权人返还财产;债务未清偿时,债权人可就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的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分为“先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两种形式: 先让与担保:担保设立时即完成财产权利转移公示,也就是说不动产必须完成过户登记、动产必须完成交付,债权人名义上持有财产,债务违约时可参照担保物权规定优先受偿。 后让与担保:担保设立时,仅约定“债务违约时转移财产所有权”,但未提前公示,即仅签买卖合同,不动产没有过户登记,动产没有交付,债务违约时债权人仅能主张普通债权,无优先受偿权。 续朝晖律师现在用大白话家举例说明的方式,将“让与担保”的事,掰开揉碎地给你说清楚: 假设一个场景:老王向银行借款100万。 让与担保:老王把房子“名义过户”给银行,约定还清贷款后银行返还房产;若逾期不还,银行可卖房抵债。其实质就是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老王偿还借款后,就能把房子再拿回来。 先让与担保:签借款合同时,老王当场把房产过户给银行,并完成登记。若老王按时还款,银行返还房子;若老王赖账,银行可优先卖房收款,老王的其他债主只能靠后站。 注意这里有一点续朝晖律师必须提醒:银行只能拍卖或者变卖房子,用价款清偿贷款,绝对不能将房子直接据为己有,这就是民法典严格禁止的“流质条款”。之所以民法典严禁流质条款,是为了防止人性的邪恶,本文不展开讨论。 后让与担保:老王签借款合同时,只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到期不还款,房子归银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老王赖账,银行需先打官司确认债权,而且对卖房的价款不能优先受偿,只能与老王的其他债主平分买房的价款。如果你是银行,你会选择后让与担保吗? 我们再看看有关让与担保的一些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判例: 1、核心规则: 合同效力:让与担保约定有效。但如果条款中约定“债务人违约,则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则该条款法定无效!因为他属于流质条款。 物权效力:先让与担保,完成公示,即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经交付, 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相当于债权人享有抵押物权;后让与担保,未完成公示,即不动产未登记,动产未交付,则债权人仅有普通债权,没有抵押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2、通过判例,对比一下先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①优先受偿权:先让与担保,石家庄中院案例(2014)中,25间商铺完成备案登记,法院认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后让与担保:成都武侯区法院案例(2021)中,房产仅办理网签,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债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②执行效率:先让与担保,适用民诉法非诉讼的“实现担保物权案”特别程序,直接拍卖担保物。某证券公司案中,3个月内就实现债权;后让与担保:需先诉讼确权,某判例中,B公司案耗时2年,清偿率不足30%。 ③防财产转移:先让与担保,过户后房东无法“一房二卖”,韩某诉黄某案例中,房屋已过户,债务人无法处分;后让与担保:债务期内房东可再抵押或出售,某案例中,某银行因未过户,债务人将房产二次抵押。简单总结:先让与担保清偿率可达90%以上,后让与担保因无优先受偿权,清偿率常低于30%。 3、股权让与担保中的权利限制:如果是股权让与担保,债权人仅为名义股东,不得行使股东权利,例如不得主张分红权、行使投票权等,仅能优先受偿股权变价款。 通过对让与担保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判例的了解,如果您作为债权人,知道应该首选先让与担保了吧。先让与担保的核心优势就是,公示即产生物权效力,实现担保权优于普通债权人,同时免去诉讼程序,直接拍卖财产,而且风险低,阻断债务人转移财产。 续朝晖律师建议:债权人务必选择“先让与担保”,并立即办理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手续,同时删除流质条款、明确清算义务,切记:如不登记或交付,则没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