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实验学校,有家长爆料食堂给孩子吃的排骨存在发臭的情况,而肥肉堆中惊现疑似"淋巴肉"!"孩子说吃了肚子疼!"很多家长赶来学校,怒吼问责。报案后,涉事食材已封存送检,供应商“鲲鹏商运公司”浮出水面,这家成立仅1年的企业,竟掌控全县20多所中小学幼儿园主要食材供货。面对质疑,鲲鹏商运公司放话:"如有问题,我们全担!"但家长悲愤:"我们的孩子不是试验品!"真相,只等一纸检测报告。 据极目新闻于2025年6月24日报道,当地联合调查组发布了情况通报,发现问题猪肉源自其供应商"古氏配送中心"。 6月22日晚,该中心从无照肉贩赵某处订购150斤精排。赵某(化名)在农贸市场购得宰杀超7小时的生猪排骨,用露天货车运抵时已近凌晨。 更触目惊心的是,这批肉从屠宰场到学校历经三次转运:古氏配送中心用普通货车将白条肉运回分割,再以无冷藏设备车辆送至鲲鹏公司,全程在30℃夏夜中暴露超5小时。 检测报告却显示矛盾结果,尽管家长和师生指证肉质腐败,但"挥发性盐基氮"指标竟符合国标。 调查组最终锁定关键违规点:所有运输车辆均无冷藏功能,且150斤精排来自无证私宰点。 基于调查情况,联合调查组作出如下主要处置:一是,暂停鲲鹏商运公司所有合同学校,并对两户企业及无照经营户赵某开展立案调查,依法处置。 二是立即对涉嫌履职不到位的富顺县华英实验学校、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停职检查。 三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干部履职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截至今日,这场风波仍在发酵。 对此,有网友说,无照肉贩能进校园供应链?招标文件肯定要求'正规屠宰证',层层转包查查谁放水!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呢? 1、涉事学校是否尽到食材验收义务?鲲鹏公司对供应商失察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学校不仅需履行食材进货查验义务,如检查供应商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还要执行前述规定要求的“感官检查”。 若学校未留存鲲鹏公司的批次检测报告,或未建立日常检查记录(如厨师晨检表),则可能构成管理失职。但是,家长们均反馈肉质腐败,但检测结果却没有问题,较难证明学校是否执行了“感官检查”。 对于鲲鹏公司,虽然供货的肉类结果未超出标准,但其所有运输车辆均无冷藏功能,且150斤精排来自无证私宰点,该等情况属于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 基于此,学校有权解除食材配送合同,并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同时,鲲鹏公司在采购食材过程中,存在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依法应当对其出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至于鲲鹏公司采购材料的供货商,包括无证私宰点以及古氏配送中心,将面临违法私设屠宰场等行政处罚,甚至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事责任。 2、家长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判断食材“发臭”“含淋巴肉”,能否直接认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的食品。 家长的感官描述,如腐臭味、颜色异常、疑似淋巴结节,符合该条对“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初步举证要求。 司法实践中,感官证据可作为启动调查的正当依据。 感官证据虽不足以直接定责,但构成强效推定,检测报告将成为核心定案依据。若检测证实微生物超标或违禁物质,如淋巴肉中的病原体,即可认定违反《食安法》第34条。 具体到通报情况,检测结果显示符合国标,或说明鲲鹏公司提供排骨等暂未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 3、对公职人员停职检查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52条规定,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从报道来看,在学校孩子食堂采购流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尽到责任的情况下,这件事都不会发生,涉事学校、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都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基于此,当然已经不适宜再继续履职,否则可能引发更大危害,停职调查符合法律程序。 一旦查实违法事实,则相关人员将面临最高开除公职的处分,如涉及刑事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