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惩凶手,何以彰天理? 又一耸人听闻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发生:广东廉江一男子,打工回家之际,精神病发,入室杀了邻居一家祖孙三口。 犯罪手段极其凶狠,血溅四壁。结果呢,警方说这个人有精神病,限制刑事责任。 如果这个人是精神病,为什么能够外出打工多年?而且外出打工多年,也没有杀人发泄? 凶手犯罪之后,其父还将凶刀丢弃,试图掩盖什么。 对于这种凶犯,无法将其绳之以法?精神病可以称为挡箭牌? 私以为,现代的人道主义对于两种人极不适用:一是祸国殃民之徒,比如许家印之流,国内负债2万亿,多少人无家可归!他老婆呢,可以在伦敦一口气买29栋豪宅! 这种人不该凌迟三千刀吗?还要给他“好生养着”? 另一种,就是精神病杀人凶犯。他的监护人没有责任、他也没有责任?那人家活生生的名就认倒霉吗?! 此前写过一篇文章。杀人犯,有没有精神病算是什么免死金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