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年初预订了酒店办婚宴,豪掷5000元定金锁定“黄金档”。距婚礼仅4个月,酒店突然通知:场地重复,希望将其婚宴改期!新人崩溃拒绝:“摄影、摄像、所有亲友、四大金刚全定好了!”酒店声称可以协调,还可以优惠5000元,如果不改期,愿退定金再赔5000元了事。事后,男子将此事公开在网络,引发热议,酒店得知后,反馈称系工作人员看错了时间,已沟通场地,但指责男子为何还公开。网友怒评:失误不是免责金牌,五星级服务更应五星级担当! 据九派新闻2025年6月24日报道,今年年初,重庆新人王先生与李女士为筹备10月18日的婚礼,与当地知名五星级酒店"世纪金源大饭店"签订婚宴预订协议。双方约定场地使用、餐标及服务细则,王先生依约支付5000元预定保证金(合同明确注明为"定金")。 酒店出具收据并确认档期,二人随即投入婚礼筹备:预订摄影团队、婚庆布景、发放亲友请柬,所有环节均围绕10月18日展开。 2025年6月下旬,距婚期仅剩4个月时,酒店突然致电王先生,称因"工作人员录入失误导致档期重复",原定场地已被其他客户占用,要求将婚宴延期至10月25日。 王先生当场拒绝,强调所有第三方服务已支付定金且不可改期,数百名宾客行程亦无法调整。 酒店负责人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改期至10月25日,婚宴总费用减免5000元;二是,解除合同,退还5000元定金并额外赔偿5000元。 王先生认为方案均无法弥补实际损失,且临时变更将导致婚礼核心意义丧失,遂在社交平台曝光此事。 酒店回应媒体时承认系"工作失误",称正协调其他宴会厅补救,但对王先生拒绝协商并公开投诉表示不解:"昨日提供新方案未获同意,本已约定给予协调时间"。 对此,有网友说,质疑酒店故意违约将黄金档期高价转售他人,5000元赔偿还不够重订酒店的零头。 也有网友说,录入失误确属管理硬伤,但立即补救态度值得肯定。新人拒改期合情却未必经济理性。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 1、酒店单方要求该婚期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所谓根本违约,本质是要求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中包括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本案中,婚礼日期承载特定人身属性,,10月18日与25日虽属同一月份,但非简单时间推移。涉事酒店无法在约定日期提供场地,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酒店在履行期届满前,即婚期前4个月,主动告知无法履约,符合“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要件。即便其后续提出替代方案,亦不改变先前违约行为的成立。 涉事酒店作为五星级酒店,系专业婚宴服务商,对日期录入负有更高管理义务。企业内部分工失误不构成免责理由,其经营风险应由企业自负。 因此,涉案酒店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王先生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2、5000元"定金"的法律性质及赔偿范围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588条规定,一方违约时,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本案中,合同明确标注“定金”,非“订金”“预付款”,且金额5000元未超过婚宴总费用20%,符合《民法典》第586条形式要件。 酒店作为收受方违约,须触发“双倍返还”规则,即退还5000元和赔偿5000元。酒店方案中“退定+赔5000元”恰与此吻合,属法定最低责任。 同时,定金罚则具惩罚性,与损害赔偿可并行,如王先生可以证明证明实际损失超过定金数额的,可就超出部分请求赔偿。 3、酒店提出的赔偿方案是否足以覆盖守约方实际损失?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王先生为了婚宴,已经筹备了诸多前置事项,如摄影、化妆等服务定金或押金等损失,可以提供相应的合同及收据等支付凭证。 而且,王先生预定的时间是高峰期,如果要重新订同期同档酒店,大概率会存在价格上浮情况,这部分差额损失属于可以预见的损失,依法可以就差额索赔。 此外,王先生还可以就请柬印制、宾客住宿预订取消手续费、谈判签约的人工成本等,在需证明与合同履行关联性后,主张赔偿。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通常要求严重精神损害,在本案中,王先生若主张被支持可能性比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