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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容,一女子拿存单来到银行取款55000元及利息,然而,银行柜员却表示存单上

湖南华容,一女子拿存单来到银行取款55000元及利息,然而,银行柜员却表示存单上只存有15000元,所以只能按照15000元来支付本金及利息。 女子不服,认为存单上小写金额是55000元,银行就必须要按此来兑付本息。 而银行一方却表示这是由于柜员操作失误所导致的,不能作数。 双方僵持不下,女子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4日,李女士来到当地银行办理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 当时业务员刘某向李女士开具一张存单,单上载明存入日期为2018年10月14日,存入金额大写为壹万伍仟元整,小写为55000元,存期三年,年利率3.85%,到期应付利息1732.5元,约定自动转存。 到了2024年10月,李女士持该存单前往该银行取款,要求银行支付本金55000元及相应利息。 但银行一方却告知李女士,她的实际存款金额为15000元,所以仅同意支付15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李女士当然不服,遂诉至法院。 她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认定和兑付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凭证问题的复函》第3条规定:“如储户手持的银行存单上大写小写金额不一致,经确认没有涂改,但又无法弄清事实,在此情况下,如果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则按小写金额兑付,如果小写金额大于大写金额,就应按小写金额兑付。” 所以,这张存单应当按照小写55000元的金额进行兑付。 对此,银行一方同样提出了反驳意见: 1、李女士在当日的确只存入了15000元,存单小写显示55000元为打印错误;存单大写金额、利息计算均显示15000元,而且当日业务交易凭证金额也为15000元且原告签字确认。 2、当日轧账时,清单上显示为0元,并无长款4万元的记录。 3、李女士提出的《关于认定和兑付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凭证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只适用于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 但实际上,银行可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女士存款确为15000元,故对此不适用。 4、李女士明明存款15000元,但其最终却要求按50000元兑付,其行为违背公平诚信原则! 法院经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调查后认定: 其一:李女士签字确认的如现金存款业务交易凭证等单据上均显示存款小写金额为15000元。 李女士称先签名后填写内容且不识字的主张不成立。 其二、根据银行内部凭证及扎帐记录均佐证当天入账金额正确,无多存款未入账。 其三、存单大写金额显示的“壹万伍仟元整”与其他证据小写金额一致,三年期利息1732.5元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进一步证明金额正确,存单小写55000元为打印错误具有高度盖然性。 据此,法院认定银行仅需在李女士实际存款金额15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进行支付本息,对于超出部分则不予以支持。 由于本案是因银行的疏忽而起,其将存单小写金额数字打印错误,导致存单出现瑕疵,致使李女士在领款时发生争议,引发纠纷,银行一方存在过错,应当负担本案件的受理费用。 李女士这样折腾了一番,最终仍然只能拿到15000元的本息,说到底,还是因为银行一方在证据上足够充分,能够佐证相关事实。 但话说回来,银行一方出现小写金额打印这种低级的错误,也实属不该。 毕竟,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客户的信任比任何资产都更加珍贵! 对此,这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