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军训风波:一场关于责任与心理健康的法律较量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原告关某,一名高中生,在被告某校(以下简称某校)内经历了军训,随后精神状况突然恶化,引发了这场法律诉讼。
2023年8月15日上午,关某怀着对新学期的期待,来到某校报到。然而,事情的发展并不如她所愿。当晚,关某自述身体不舒服,多次向老师报告需要休息,但未得到回应。在住宿过程中,关某因动作慢被老师突然辱骂,导致她受到惊吓,精神状况突然恶化。直到半夜,学校才通知家长将关某接走。
关某被送往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障碍。出院后,关某需要经常复诊,无法保证不复发,后续仍需要大量药物治疗,且副作用很大。关某的父母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然而,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关某的危险行为,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因此,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女儿的权益。
2023年11月,关某将某校告上了法庭。他们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5,272.51元。
法庭上,双方的代理人都据理力争。关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他们指出,学校在发现关某情绪异常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心理疏导措施,这是导致关某做出极端行为的直接原因。
某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则辩称,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关某的行为属于故意自伤,学校不应承担责任。他强调,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此外,学校还指出,关某的行为违反了校纪校规,学校老师在处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法官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本案中,关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学校老师实施了辱骂行为,也未能证明其病发与学校有直接关系。相反,关某的病历显示,她自述“以前就有抑郁,常有肠胃不适症状,妈妈脾气不好,总容易否认自己打压自己,初二时开始常觉得不开心,心烦,但不呈现,不想让别人觉得自己有问题,觉得能控制,常觉得身体没劲,胃疼,恶心,有时腹泻,有时便秘,自己通过营销账号察觉自己抑郁了,妈妈总说自己所以不舍得花钱看,也跟妈妈提过看心理医生但未被重视,自诉初三开始释放,有时反抗妈妈,有时跟同学出去玩很开心,月经不规律,入睡难,略有颠倒”。
法官进一步指出,关某自述部分与本案事实不符,2023年8月15日当天并未进行军训,仅为新生报到,且关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学校老师实施了辱骂行为。关某提供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可以证明关某日常压力较大,于初二时便时常不开心,且身体已经出现没劲、恶心、胃疼的不适症状,关某自认已经有抑郁情况,也向家长提出过看心理医院,但未被家长重视,已有月经不规律、入睡难的情况出现,即关某自身存在一定心理问题,且潜伏时间较长,无法证明关某病发与学校有直接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关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关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