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花36元,在外卖平台上下单,选择了“一对一直送”服务,给客户配送一部12400元的苹果手机,可时间到了,还没送到,配送员说,接单较多,会有延迟,可等来等去,还没送到,配送员又说,手机丢了,男子去找平台,平台只赔他180元,不行就去报警,男子崩溃。 2025年6月29日,据红星新闻报道,一男子使用跑腿一对一直送服务,向顾客配送一部苹果手机,万万没有想到,手机在配送途中丢了。 5月30日这天,师先生给顾客配送一部苹果手机,这部手机价值12400元。 他点开某外卖平台,看到有一项“跑腿一对一直送”服务,他立刻下单,支付了配送费36元。 他拿出一个专用商品袋子,袋子上印有苹果logo的标志,手机是全新未拆封包装,他小心翼翼把手机搁进了袋子。 不大一会,配送员过来取件,俩人核对好了信息,配送员拿走了手机。 师先生继续忙碌,按照惯例,手机应该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客户手里。 谁知随着时间的推移,系统显示,已经超过了原定的送达时间。 客户打来电话询问,手机怎么还没有送到? 师先生有些着急,立刻联系了配送员询问情况,可配送员说,要他不要着急,他要送的单子较多,肯定会有一些延迟。 师先生无可奈何,货已送出,他无法掌控配送速度,他向客户道歉,希望他能再等一会儿。 可等了很久,客户还是没有收到手机,师先生奇了怪了,平时从未遇到过这样的问题。 他又联系配送员问怎么回事,这个时候,配送员才告诉他说,手机已经丢了,让他找平台吧。 师先生非常气愤,他一看时间,已经是下午5点,他立刻联系平台,把情况说明了一遍。 他提出两个解决方案,平台要么给他找回手机,要么就按手机价格,全额赔偿自己。 可平台回复他说,这个订单没有保价,只能按照5倍的运费进行理赔。 这样一来,36元的运费乘以5倍,只能赔给他180元。 师先生一听,当然不行,他把手机交给配送员时,外包装袋子上有苹果 logo的标识,配送员应该知道是贵重的手机。 明明是配送员弄丢了手机,为何却要师先生自己承担损失,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师先生多次和平台沟通,平台告诉他说,配送员愿意赔偿,但是需要分成三期支付。 最开始的时候,双方说好,6月16日,对方先陪付给师先生一部分费用,剩下的金额,再分2次给他。 谁知对方一拖再拖,将时间改到6月20日支付。 师先生心想,毕竟大家都不容易,晚点就晚点吧,只要赔清楚损失,他并不想多说什么。 谁知到了6月20日,对方没有付款,师先生等不到赔付,只有再次联系平台。 平台这时候却说,配送员已经联系不上,平台会赔给他180元,如果不接受这个金额,师先生可以报警处理。 师先生恼了,我早就报过警了,手机丢失那天,我就向警方反映了情况。 6月24日,警方反馈,已经找到了那个配送员,配送员说,手机的确是在配送过程中丢失了,可是他没钱,赔付不起。 之后,配送员告诉警方,他愿意先赔一部分金额,等他发了工资,再赔剩下的金额。 可等来等去,配送员还是没有支付,截止目前,师先生1分钱也没见着。 他忍无可忍,不带这么欺负人的,自己是在平台上下单,手机是在配送过程中丢失的。 手机是配送员丢失的不假,但作为平台,不能一味的推脱责任。 师先生是在平台上下单,配送员是在平台接到的订单,这个责任应该由平台和配送员共同承担。 师先生提出要求,平台应该先行赔付,平台和配送员之间,可以再行追偿,而不是把损失搁在消费者身上。 有人认为,肯定是配送员拿走了手机,这是一对一直送服务,怎么可能有较多的订单? 再说了,那么大的带包装的苹果手机怎么会丢呢?明显是缺钱拿去卖掉,然后承认是自己丢失,可以赔偿,分期付,可就是不付。 出现这种问题,必须平台先拿钱,然后起诉外卖员追回钱。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配送员通过平台接单,属于“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对其服务有审核和管理义务。 配送员以“一对一直送”名义接单,却声称“单子较多导致延迟”,涉嫌虚构服务内容,平台未尽到监管职责。 若平台未对“一对一直送”服务进行技术管控,如同时接多单,需对师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需先行赔偿师先生12400元,后续可向配送员追偿;若配送员无力赔偿,平台可能需承担终局责任。 6月28日,师先生向记者反馈,平台已经答应他先行赔付,到账时间,为下周日前。 其实,想一想就能明白,如果是真的在配送途中丢失,报警的应该是配送员,而不是师先生。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 红星新闻 202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