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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老头”案涉及以下核心法律问题及法律依据男性之间性交易属于卖淫嫖娼! 7月

南京“红老头”案涉及以下核心法律问题及法律依据

男性之间性交易属于卖淫嫖娼!

7月8日,南京江宁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焦某某(男,38岁,外省来宁人员)假扮女性,相约与多名男性发生性行为,并偷拍视频在互联网传播。网传南京60岁大叔男扮女装及与千余人发生亲密行为信息不实。目前,焦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江宁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刑事责任:焦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罪名认定依据,根据《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需满足:

行为对象为“淫秽物品”(需经司法鉴定确认视频内容性质);

传播方式为公开或半公开(如互联网)

不以牟利为目的(若牟利则构成更重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案中,焦某某将偷拍的性行为视频上传至网络,符合客观要件。

量刑幅度

基础刑:传播淫秽物品罪一般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加重情节(《刑法》第364条+司法解释):

传播量达300~600人次以上;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引发广泛传播、社会秩序混乱);

向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

若存在上述情节,刑期可升至2-7年有期徒刑。

律师预判:因视频在互联网扩散且引发舆情,焦某某极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2年以上刑期。

二、行政违法:卖淫嫖娼的定性争议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指“不特定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

最高法批复(2000年) 明确:男性间以金钱为媒介的性交易,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本案争议点

焦某某与多名男性发生关系时,是否涉及金钱交易?

若存在金钱交易,参与者可能被行政处罚(拘留+罚款);

若未交易,则不构成此行为。

目前警方通报未提及金钱交易,故嫖娼认定需进一步证据。

三、民事侵权:隐私权与肖像权侵害

隐私权侵权(《民法典》第1033条)

焦某某偷拍性行为过程,侵犯他人“私密活动”;

将视频公开传播,构成对隐私权的双重侵害。

责任形式:被侵权人可主张赔偿精神损害、要求删除视频并公开道歉。

肖像权侵权(《民法典》第1019条)

未经许可拍摄、公开他人肖像(即便以获利为目的),均属侵权;

四、其他潜在法律责任

传播性病风险

若焦某某明知患艾滋病/性病仍与他人发生关系,可能涉嫌《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需医学证明+主观故意)。

结论

本案核心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罪成立概率极高,焦某某或因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面临2-7年有期徒刑;若未来发现金钱交易证据,其他参与者可能被行政处罚;受害人可同步主张民事赔偿。警方后续需重点侦查视频传播量、受害人是否含未成年人、是否存在性病传播等加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