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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和丈夫想再买一套房,可她查房产信息时,竟发现自己名下凭空多了一套房

浙江杭州,女子和丈夫想再买一套房,可她查房产信息时,竟发现自己名下凭空多了一套房子,还是和一名男子共有,因为这事,丈夫怀疑她背叛了自己,跟别人在外面有了第二个家,女子百口莫辩,只好去查,真相出乎意料。 7月2号,小强热线报道了这样一件困扰田女士多年的乌龙事件。 田女士去年就开始和丈夫盘算着再买套新房,可当她高高兴兴去查房产信息时,却发现一件惊掉下巴的事。 她名下居然凭空多出一套房! 田女士当场懵住了,自己明明只有一套房啊,这多出的房子怎么来的? 更蹊跷的是,这套“天降”房产竟显示她与一位单姓男子共有,购房合同上日期赫然写着2008年。 田女士越看越心慌,说自己根本不认识什么单先生,咋可能跟对方一起买房呢? 这件事,让田女士家里的气氛降到了冰点。 他丈夫得知这件事后,脸色铁青,说这该不会是别人给你买的房? 田女士内心很委屈,却百口莫辩,她解释了大半天,丈夫却还是有疑心,觉得她做对不起自己的事了。 这口从天而降的黑锅,田女士觉得自己背得实在太冤了。 冷静下来后,田女士忽然想起,自己娘家在一个镇上,当年村里有位姑娘与她同名同姓,后来嫁去了湘湖。 这套多出来的房子,正是湘湖家园的回迁房。 这样一看,真相似乎近在眼前。 田女士辗转联系上房主单先生,电话那头的单先生同样莫名其妙,说就算你和我媳妇名字一样,但身份证号怎么会弄错? 2人一头雾水,田女士连忙请对方更正房产信息,可这一等就是1年多。 她前后催了3次,每次对方都含糊应承。今年春节回娘家,田女士碰巧遇见那位同名邻居,当面催促对方处理。 对方却推说“不知道咋办,要问老公”,之后又没了音信。 这套甩不掉的“幽 灵 房产”,实实在在卡住了田女士一家的购房计划。 她和丈夫看中的90多平米新房,原本按二套房1%契税计算只需交几千元。 如今名下挂着两套房,直接变成三套房的税率线——3%! 田女士掐指一算,凭空多出近1万8千元税款。夫妻俩只能捏着购房合同干着急,税款一日不交,新房的钥匙就一日拿不到手。 记者随田女士来到湘湖家园这处登记在她名下的房子,眼前景象令人哭笑不得。 只见大门敞开着,里面住着租客,中介广告还贴在楼道里。 真正的房主单先生在电话里解释,说2008年回迁时统一办的证,这些年真没留意有错。 他松口愿意配合变更,可具体怎么办却毫无头绪。 社区工作人员翻查档案后确认,原始登记资料里出现的“田女士”确系单先生妻子。 当年为方便回迁居民,房管部门曾进驻社区集中办证,问题就出在这儿,只能两家自己去不动产中心更正。 在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谜底终于揭开。 工作人员调出档案,一份当年的户籍证明清晰显示,正是这份材料将2位同名者的身份混淆,导致田女士背了15年房主虚名。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发生在田女士身上的这场乌龙事件? 要更正错误,必须单先生夫妇本人到场签字。 工作人员拨通了电话,而这一次,单先生终于给出了明确答复,说这两天就来办。 而田女士的困扰,也终于要得到解决了。 《民法典》第220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田女士作为“登记错误”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更正登记的请求权。 单先生夫妇作为实际产权人,书面同意更正是更正登记的核心条件之一。 单先生已口头承诺配合办理,需补充书面同意材料即可启动程序。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调取原始档案后,已确认2008年因户籍证明混淆导致登记错误,属于“确有错误”的法定情形,必须依法主动更正。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9条规定:登记机构错误登记造成他人损害,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集中办证时,工作人员仅核对姓名未校验身份证号,导致身份混淆,存在明显工作过失。 单先生知情后拖延1年多拒不配合更正,放任田女士损失扩大,构成消极侵权。 而田女士因错误登记导致购房契税税率从1%升至3%,多支出的1.8万元属于可量化经济损失。 田女士有权要求登记机构立即更正房产信息,并向登记机构或单先生夫妇主张赔偿多缴税款,如果协商不成可走诉讼。 对嘴田女士的遭遇,你怎么看? 信源:小强热线 20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