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名男子实名举报县市监局某大队长涉嫌严重违纪,竟长期与自己妻子在酒店开房。更令人愤怒的是,男子找大队长要求两人断绝来往时,大队长竟在单位办公室对男子大打出手,掐脖子、推搡致其手臂流血,经鉴定为轻微伤。男子向大队长的单位举报,领导起初疑似推诿“管不了”,但事后否认。报警一个多月,派出所仍没处理打人者,反而让受害者自己找证据。面对质疑,大队长不认与男子妻子的关系仅指责男子“扰乱秩序”。目前,县纪委已火速介入调查,警方亦正开展调查。网友坚信:正义不会缺席! 7月9日,据新浪网陈勇评论报道,尹某(化名)爆料发现其妻子赖某(化名)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大队长肖某(化名)存在不正当 男 女关系。具体开始时间不明,但尹某因此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依法调取了关键证据:显示赖某与肖某在2025年1月至4月间,多次在某酒店共同开 房并过夜的视频记录及开退房记录。其中4月5日开 房后,因尹某报案,派出所曾出警处置。 尹某在掌握初步证据后,尹某向肖某的上级单位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肖某的违纪行为。尹某称相关领导贺某(化名)当时回复“肖某是县管干部,局里管不了”。但贺某在接受《陈勇评论》电话核实时否认说过此话,态度傲慢并挂断电话,后续短信询问也未获回复。 2025年5月26日,尹某前往肖某办公地点进行交涉,要求肖某断绝与其妻子的关系。双方发生冲突。尹某指控肖某当时身穿制 服,对其进行推搡、掐脖子,导致其受伤,左手臂流血。经2025年6月3日鉴定,尹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尹某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的治安违法行为,请求警方依法处罚肖某。但事发一个多月后,警方尚未对肖某作出处罚。尹某指出事发地走廊有监控可作证,只需调取。 派出所副所长回应称“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将依法作出处理”。 肖某未直接回应与赖某的关系问题,仅指责尹某“扰乱办公秩序”,并表示保留诉权。 赖某在接到询问电话时直接挂断。 目前,市监局领导贺某确认纪检部门已介入调查,同时,警方重申对尹某被打伤一事正在处理。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呢? 1、肖某行为的“违纪违法”性质认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办法》第40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尹某称,其在离婚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了开 房记录等证据,证实其妻子赖某与肖某存在男女关系,一旦查实,说明肖某涉嫌生活作风问题,有违家庭美德。 如今事件已公开举报、媒体报道,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特别是肖某作为某大队长的身份敏感,已实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这本身就放大了其行为的违纪严重性。 而肖某长期、多次的婚 外 情行为,因其公职人员身份、被实名举报且引发舆情,已符合“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件,一旦查实,也可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同时,尹某称肖某在办公室推打尹某,造成损伤,鉴定尹某为轻微伤,若监控视频或证人证言能清晰证明肖某主动实施了推打、掐脖子等行为导致该伤害,则肖某的行为明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依法应受治安处罚,如拘留、罚款。 因此,一旦查实,肖某的行为将涉嫌治安违法和违纪,除行政处罚外,还面临最高开除的处分。 2、市监局等部门是否存在履职不力? 尹某称市监局领导贺某说过“管不了”,但贺博否认说过,但即使他说过,其核心观点,肖某是县管干部有一定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确有层级,重大处分需上级批准。 关键是,单位接到对本单位干部即使是县管干部的实名举报,如涉嫌生活作风、潜在违纪,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初步核实责任和报告义务,不能仅以“县管”为由拒绝受理或核查。 如查实贺某面对举报和媒体询问的有消极态度,则有履职不到位、推诿塞责的嫌疑。 正确的做法是受理举报、启动初步核查程序、及时向上级报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本案中,一个多月未作出处理决定,时间上或有些显拖沓,尤其对于事实相对清晰即有报案、有伤情鉴定、有明确嫌疑人、有监控线索的轻微伤案件。 但是,也不排除存在很多疑点,经过批准,是可以延长调查期限的,如已延长,截至目前,则尚未超出办理期限。 尹某称,警方曾要求尹某提供“伤情与肖某推打有关”的证明,看似程序要求,但结合案情有疑点。 公安机关是治安违法行为的调查主体,尹某已提供了伤情鉴定及监控线索等。调取监控等应是公安机关的主动职责。让受害人自证所有环节,有转嫁责任之嫌。 因此,如尹某所说属实,派出所在处理尹某被伤害案中或有履职不力的嫌疑。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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