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女子的女儿意外离世,留下10岁外孙女,而本该撑起家的女婿,却在妻子去世后离开整整两年!电话不接,家也不回,偶尔接通只说“在忙”,匆匆挂断。10岁外孙女日夜期盼。当记者拨通爸爸电话,孩子带着哭腔哀求:“爸爸,早点回来,我想你了!” 爸爸却只敷衍:“再说吧,晚一段时间。” 孩子瞬间崩溃:“‘晚一段’你都说了两年了!你从没主动关心过我!”电话随即被挂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父亲承受着妻子去世一月后又丧母的双重打击,自述深陷抑郁,躲出租屋借酒消愁,“怕孩子看见自己颓废”。女子痛心疾首:“我能吃苦养孩子,但孩子不能没有父爱!” 孩子的童年,真的等不起父亲的“晚一段”了。 7月9日,据深港在线综合报道,据悉,韩女士的女儿在意外中离世,留下年仅10岁的外孙女。女儿去世后,女婿(孩子父亲)声称因悲痛过度,在长达两年内没有回过家,也不主动联系家人。 期间,韩女士多次尝试联系女婿,但女婿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在偶尔接听时以“自己在忙”为由匆匆挂断,拒绝讨论家庭事务。这导致10岁外孙女长期生活在思念和痛苦中,孩子多次表达对父亲的想念,但得不到回应。 事件曝光后,记者介入调解。记者拨通女婿电话时,10岁女儿满怀期待地请求父亲回家,说“爸爸,你能不能早点回来呀,我想你了”。但女婿回应敷衍,只说“再说吧,我等晚一段时间好吧”。 女儿委屈地指出,父亲这种“晚一段”的承诺已持续两年,父亲从未主动关心过她。记者试图进一步沟通,询问女婿下落,但女婿直接挂断电话,再次逃避。 记者无奈,转而联系女婿所在地的村委,请求村委劝说他回家探望孩子,强调孩子天天盼望,韩女士作为老人也承受巨大精神压力。 韩女士表示,自己有能力吃苦养活外孙女,但坚持孩子需要父爱,因为父爱是孩子成长不可或缺的部分,缺失父爱可能导致童年不完整。 在媒体持续调解下,女婿最终现身。他解释,妻子去世一个月后,自己的母亲也因悲伤过度离世,双重打击让他陷入深度抑郁。 他整天躲在出租屋,用喝酒和抽烟麻痹自己,不敢见人,包括女儿,怕孩子看到自己颓废的样子。他承认“消失”是为了逃避现实,但未意识到这给女儿带来了二次伤害。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抚养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不可替代性。 父亲对自己女儿负有抚养责任,而该责任不仅是提供吃穿住行的物质保障,更包括生活照料、教育引导,以及至关重要的情感关怀和精神支持。这种责任是法定的、持续的、不可因个人主观感受而随意放弃的。 父亲辩称的“深度抑郁”、“逃避现实”、“怕孩子看到颓废样子”,在情感上或许能获得部分理解,但在法律层面,无法成为其完全缺位两年的正当理由。法律承认个体可能遭遇困境,但同时也设置了寻求帮助的途径,如委托监护、寻求社会救助、医疗干预等,而不是允许监护人彻底“消失”。 长达两年的失联、不履行任何形式的抚养职责,包括情感沟通,其行为本身已触碰甚至可能逾越了法律对“遗弃”或“严重忽视”未成年子女的界定边缘。如果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很难仅凭其“痛苦”陈述就免除其法律责任。 父亲的行为,无论动机如何,客观上造成了女儿被事实性忽视的后果。孩子两年内得不到父亲的任何主动联系、关心和探望,其情感需求被彻底漠视。这种持续的、主动的疏离,在法律上会被视为严重的监护失职。 结合《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作为10岁外孙女,在其父亲不履行抚养责任时,韩女士或可代其外孙女向其父亲主张相应的抚养责任。 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11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韩女士对于其女婿的情况,有权为了外孙女的合法权益,主动向相关部门求助,共同采取合理措施督促父亲对其女儿尽到抚养责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韩女士外孙女健康成长。 此外,除了家庭保护之外,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各方面的保护应当同步启动,力争早日让韩女士外孙女摆摊现状。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