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霞育儿网

陕西,一位女老师大婚,邀请全班学生来喝喜酒。孩子们兴奋赴约,不少家长也陪着来了。

陕西,一位女老师大婚,邀请全班学生来喝喜酒。孩子们兴奋赴约,不少家长也陪着来了。按习俗,家长们纷纷递上红包表达祝福。谁也没想到,喜宴刚过完,家长们竟然一个个收到了退回的红包,原封不动,一分不少。原来是新娘老师特意叮嘱家人:“家长们的礼金,必须全退回去!”消息传开,家长群里“炸”了!不是生气,是满满的感动和敬佩:“这才是真正的好老师!”“心里装着学生,不沾一点世俗!”学生们更觉得,能见证老师的幸福时刻,就是最珍贵的礼物。   7月8日,据海峡都市报报道,一位女教师张老师(化名)举行婚礼。婚礼前,她做出了一个特别的安排,主动邀请了她所执教班级的全班学生出席婚礼,希望学生们能共同见证她的幸福时刻。   婚礼当天,被邀请的学生们满怀喜悦之情,如期到达婚礼现场。学生们向张老师表达了诚挚的新婚祝福。   部分学生的家长选择陪同孩子一同前往婚礼现场。部分家长出于当地习俗和社会人情往来的考虑,主动准备了礼金,俗称“份子钱”,并在婚礼现场赠送给张老师,以表达祝贺之意。   婚礼结束后次日,张老师主动要求其家人做了一件事。   张老师家人根据张老师的要求,将家长们所赠予的所有礼金,逐一、原封不动地全部退还给了对应的家长。   张老师这一退礼行为迅速在涉事的学生家长群体以及学生之间传播开来。获得了家长和学生们一致的高度评价和赞扬。   对此,有网友提出疑问,张老师在婚礼上收受学生家长基于习俗的自愿礼金后,主动全额退还,此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必须”?在职业伦理上为何“必要”?   1、针对家长送礼,张老师是否必须退?张老师主动退还礼金是否可行?   《民法典》第67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学生家长出于祝贺、人情往来向张老师赠送礼金,完全符合《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定义,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只要家长是真实自愿,无受胁迫、欺诈情形,且金额符合当地普通习俗,非巨额,该赠与行为自交付时即生效。   现行《民法典》、《教师法》并未明文禁止教师在亲友婚礼接受他人包括学生家长符合习俗的自愿、小额、无特定请托目的的赠与。法律调整的是利用职务之便的索贿受贿,如招生、评优时收受财物,而非纯粹私人情谊的表达。   张老师向学生家长退还礼金,这只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张老师作为受赠人,对已生效的赠与财产即礼金拥有所有权。她可以选择保有,也可以选择处分,包括退还。退还行为是她行使财产所有权的表现,是她的合法权利,而非法律强加的义务。   《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虽然赠与已完成,但张老师在极短时间内主动、全额退还,并得到家长接受。这实质上可视为赠与人与受赠人事后达成合意,解除了该赠与合同关系,使财产恢复原状。   法律并未强制要求这位教师必须退还礼金。她收下,不违法;她退还,是合法行权。法律给了私人社交空间一定的自由度。   2、为何“主动退”是张老师的师德高光?   《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张老师作为教师,身份特殊,承载着教书育人的公共责任和社会的高度信任。尽管婚礼是私人场合,但参与者是其在校执教班级的学生及家长。这使得“私人聚会”天然带上了“师生关系”的底色。   一旦收下家长礼金,无论金额大小、家长初衷如何纯良,都极易在客观上模糊公私界限。外界可能产生合理性质疑:“老师会不会因此对某位学生特别关照?”“这是否是变相的‘感情投资’?”即使教师本人问心无愧,这种潜在的嫌疑和认知风险本身就损害了职业的纯粹性。   张老师主动退礼,以身作则,相当于斩断了这根可能带来复杂心理暗示的“金钱纽带”,向所有学生和家长清晰地传达:“我对你们的关爱与责任,源于我的职业本分和师生情谊,与任何物质无关。”这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师生互动空间的纯粹与公平。   同时,张老师主动退礼,是最直接、最彻底地消除利益冲突风险的方式,它展示了教师对职业伦理风险的高度敏感性和主动防范意识,体现了“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的自律精神。   因此,张老师退还礼金,是教师基于职业特殊性,对潜在伦理风险的主动规避,是对纯洁师生关系的自觉守护,是对社会高期望值的积极回应。它超越了法律的最低要求,达到了职业道德的更高境界。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