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王先生与张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年张女士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20年后,王先生想要结束这段“不存在的婚姻”,但因为张女士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导致婚姻关系无法解除。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一份司法建议终结20年有名无实婚姻,困扰张先生多年的烦心事终于得到解决。
一纸司法建议解困20年前“虚假婚姻”
2005年6月,王先生与张女士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结婚两年后,二人因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发生争吵,后张女士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
2025年4月,王先生向公安机关提供张女士婚姻登记时提交的身份信息查找其下落,在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登记系统及户籍档案中均未查询到登记信息,且张女士户籍所在地社区亦无此人的相关信息,王先生这才知晓了2005年张女士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王先生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
王先生当即联系正镶白旗民政部门反映情况,想要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但即使王先生所述属实,虚假登记的婚姻关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民政部门难以自行撤销。且民政部门要撤销王先生与张女士的婚姻登记,必须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无奈之下,王先生向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民政部门撤销该婚姻登记。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这起案件进行细致审查,前往民政部门调取了婚姻登记档案,并前往张女士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社区查阅了相关信息,结合证据材料,证实张女士在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信息不实。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向民政部门发出2025年第一份司法建议,建议其按照法定程序对王先生的婚姻登记行为进行撤销,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收到司法建议后,民政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及时依法撤销案涉婚姻登记。
至此,王先生这段“不存在的婚姻”,终于被撤销了。王先生在民政部门撤销案涉婚姻登记后,立即向正镶白旗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运用司法建议的方式解决冒名婚姻登记问题,既为当事人消除了虚假婚姻登记的“历史包袱”,又促进了司法行政有效衔接,切实维护了婚姻登记严肃性和群众合法权益。下一步,正镶白旗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司法建议“含金量”,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以法治“良方”促进基层治理取得实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