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一大爷20年前,出资35万买下一间300平的铺子,出于信任,他让相识40年的老友代收每年5万的租金,谁知,老友收着收着就起了歪心思,他自称房主,拿出另一房屋所有权证,和租客签约收租,从那之后,租金全进了老友口袋,大爷一份没捞着。大爷找老友算账,对方一句话,气得他差点晕过去… 7月15号,小莉帮忙报道,老索今年65岁。20年前,他瞅准商机,咬咬牙拿出多年积蓄,买下了一间300多平的商铺。 那时候,老索觉得这商铺就是自己后半辈子的保障,以后靠着收租,日子能过得稳稳当当。 买下商铺后,因为自己还有其他生意要忙,老索就找来相识40多年的好友刘某,把收房租的事儿托付给了他。 每年5万块房租,刘某也一直规规矩矩地交给老索。 这20年里,两人相处得就像亲兄弟,老索对刘某那是没话说,自己有工程的时候,总会带着刘某一起干,让他跟着挣钱,完了还会额外再给刘某一些。 在老索心里,刘某比自己的亲哥哥还亲,这份情谊,他一直看得很重。 可谁能想到,到了2019年,一切都变了。 刘某突然摇身一变,自称是这间商铺的房主,还拿出另一个房屋所有权证,堂而皇之地和租客签合同、收房租。 老索一开始还以为刘某是在开玩笑,可当房租再也没到自己手里时,他才慌了神。 老索找到记者求助,在镜头前,他忍不住老泪纵横,声音带着哭腔说:我俩认识40多年了啊,我把他当亲兄弟,比俺哥都亲。 这么多年,我哪一样不是扶持着他?现在不是跟他争房,他是直接把我房给霸占了呀! 我拿钱买的房,现在啥都得不到,这咋还冒出来两个房产证呢? 记者一调查,发现刘某手里的房产证和老索的编号一样,可所有权人却不同。 面对记者的询问,刘某态度强硬,一口咬定这房就是自己的,还说:别管房本是谁的,当初是我出的资,这商铺就是我的。 老索心里憋屈坏了,自己掏心掏肺对待的朋友,居然为了这间商铺,和自己反目成仇。 他想着,哪怕刘某能坐下来和自己好好谈一谈,把事情说清楚,也不至于闹到如今这个地步。 可当老索提出让刘某过来当面谈时,刘某却直接拒绝了,根本不过来。 而老索这边,同样也拿不出当年出资的直接证据。 毕竟20年前的事儿了,谁也没想到会闹成现在这样,哪会想着特意留下什么出资凭证呢? 不过,按照登记信息,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写着是索先生,而且住房保证中心的人也证实,刘某手里那个所有权证已经被依法撤销了,在办证资料里根本查不到刘某提交的资料,他自己也提供不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双方间的纠纷呢?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铺产权明确登记在老索名下,根据该条,老索作为登记权利人,依法享有商铺的所有权。 即使刘某主张“实际出资”,但在无法提供出资凭证且产权证已被撤销的情况下,法律上仍以登记信息作为物权归属的唯一依据。 刘某的“另一本房产证”因编号重复且无合法办证资料,已被依法撤销,其物权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第三人基于对登记信息的信赖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 租客如果明知刘某无权处分仍签订合同,则不适用善意取得。老索可依据登记信息,要求租客直接向其支付租金或解除租赁合同。 刘某伪造房产证并霸占房屋的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280条“伪造证件罪”。若查实其与租客恶意串通损害老索利益,还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老索可依据本条主张其对商铺的绝对物权,要求刘某返还房屋、赔偿租金损失,并追究其伪造证件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老索和刘某对商铺所有权产生争议,老索作为登记权利人,可依据本条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其对商铺的所有权。 即使双方均无法提供出资证据,法院也会以不动产登记信息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刘某主张“实际出资”但无证据支持,属于口头抗辩。在产权登记明确、权属证书被撤销的情况下,刘某的抗辩无法成立,其主张不会被支持。 老索可通过物权确认之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对商铺的所有权,并强制刘某腾退房屋、返还非法所得租金。 对于索大爷的遭遇,你怎么看? 信源:小莉帮忙 202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