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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送达公告

潮州华秀礼服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通过邮政挂号(邮件编号:XA37947012544)向贵单位住所邮寄《退款通知书》,但邮寄无法送达被退回,且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潮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退款通知书

(潮)社保退字〔2025〕1号

潮州华秀礼服有限公司:

你司职工朱连军(身份证号码:320322******4716),于2020年8月22日出差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0〕114895号)认定朱连军为工伤。后经法院民事诉讼一审((2021)粤5102民初1745号),二审((2022)粤51民终538号)判决你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连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00元。

2023年6月25日收到朱连军向我局提交工伤先行支付申请。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相关规定,我局受理后于2023年6月26向你司发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因无法联系被退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潮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你司反馈意见。2023年10月12日我局先行支付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52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法要求你司向我局偿还上述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52800元。请你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将应由你司承担的由我局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52800元退回到我局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划款时请备注“退回朱连军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账号:44161001040006606

户名:潮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如你司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