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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之际,社会发生显著变革。宋朝建立于唐末五代分裂割据的背景下,深刻总结前朝经验

唐宋之际,社会发生显著变革。宋朝建立于唐末五代分裂割据的背景下,深刻总结前朝经验教训,在空前强化中央集权的同时,重视法制建设与反贪防腐,使得其监察制度与唐朝相比呈现出明显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监察体制有所调整,监察立法更为细化,监察效果也更为显著。 研究唐宋监察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助于深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认知,还能为当下一体推进 “三不腐” 实践提供宝贵的历史经验。 随着中国古代社会政治体系的日臻完备,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监察制度也逐步成熟。同时,监察制度的完善也标志着中国传统社会治吏之法更为丰富。 唐宋时期通常被学者们称为中国历史上的变革期,最主要的原因是由唐至宋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文化、社会等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而到了宋朝,在经历了唐末五代的历史动荡之后,监察制度更是有了全新的发展。纵观历史的发展脉络,唐宋时期虽然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监察之法出台,但散见于《唐律疏议》《唐六典》《宋刑统》《吏部条法》等法律规范中的监察条文构建起了唐宋时期的治吏屏障。 由唐至宋,监察制度的变迁不仅体现着统治者对职官要求的不同侧重,更体现着对吏治澄清的共同追求,同时也在动态调整中找寻着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平衡,彰显着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博弈。 作为一个建立在长期分裂基础之上的王朝,宋朝在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中非常重视处理中央与地方、君主和百官的权力制衡问题,极为重视防范职官贪污腐败和擅权专政问题。 因此,在对前朝监察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总结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了一套颇具赵宋特色的监察制度,开启了中国监察制度发展史的新篇章。 其一,由唐至宋,中央集权统治空前强化,为监察体制的调整提供了前提。有鉴于五代十国的教训,地方权力尾大不掉所造成的历史悲剧引发了赵宋统治者的深刻思考,因此其重点进行了中央和地方机构与官制的调整。 在中央层面,不仅使谏院从门下、中书二省中独立出来,在宋朝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更是实现了皇帝对台谏官的直接任免权;在地方层面,不仅设置了路级监司,实现同级之间的互为监察,更是在府州一级实现了地方监察体制的多元化发展,同步设置知州与通判。 自此,宋朝形成了横纵两向的监察网络,中央向心力得到极大强化,这种防官与察官的具体举措是历朝所未及的。 其二,由唐至宋,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为监察立法的细化奠定了基础。宋朝是一个极为重视法制建设的朝代,因此也非常重视监察法的制定。 宋朝虽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以“监察法”命名的法典,但却以敕、令、格、式等法律表现形式共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法体系。 在《宋大诏令集》中记载着大量以皇帝诏令的形式颁布的有关台谏官和监司履职要求和履职内容的法律规定,对监察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厘定,确保了监察权的行使。 其三,由唐至宋,反贪防腐日益受到重视,为监察效果的强化提供了保障。宋朝统治者极为重视对职官廉洁与否的考察,宋朝监察法制的运行不仅确保了能够监察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职官的各类贪腐行为,更为宋朝的吏治澄清提供了保障。 宋朝良才贤吏颇多,且多为监察之官,比如欧阳修、包拯、司马光、苏辙等人都是历史上有名的品德高尚之人。正是宋朝对反贪防腐的重视,使得终宋之世虽外有强敌环伺,却依然能够延续320余年之久,不可谓没有这套行之有效的监察之法的功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