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军队里,抚恤受伤的士兵是件大事。说白了,就是政府给那些 “打仗受伤的人” 和他们的家人一些经济补偿,这样能让将士们没后顾之忧,帮家属解决实际难题,还能鼓励活着的人忠诚爱国、勇敢作战。 抚恤伤卒的做法很早就用在军队里了。据《墨子・号令》记载,只要打完大仗,国君就该马上把受伤的士兵送回家好好调养,给他们请医生、送药品,还赐给二升酒、二斤肉,并且让官吏经常去家里看望,等他们病情好转,就及时向上汇报,对他们十分敬重。 这不仅是优待受伤士兵和他们的家属,更能激励其他士兵奋勇杀敌,还能 “让他们对敌人心怀怨恨”。可见,在春秋时期,抚恤伤卒已成为了激励士气的重要举措,逐渐形成了一项经常性的制度。 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抚恤伤卒的举措也逐渐完备。唐代著名的军事家李靖就曾提出,抚恤伤卒应“随轻重优赏”。时至唐代,负伤轻重已成为抚恤标准。 对轻、重伤者的抚恤。宋朝建立伊始,统治者根据伤势情况而赏赐伤者缯帛、钱粮、迁资等。乾德三年,宋军伐蜀告捷,宋太祖即刻赏赐“行营战士被伤者”缯帛,以示嘉奖。 咸平六年,辽军进犯望都,宋军士卒“皆重创,殊死战”,战后,宋真宗“赐望都战伤军士缗帛”[。景德二年,亡命士卒王长寿聚众而叛,待事态平息后,宋真宗赏赐被伤者“帛、迁级”等。 康定元年,北宋政府赏赐“破后桥寨及讨荡吴家等族帐之功”,对于在战斗中被伤士卒,除了发放正常的月俸之外,“别赐两月钱粮”。 庆历三年,宋政府颁布《武经总要》,其中“赏格罚条”对不同军种、伤势轻重而给予不同抚恤物品,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对禁军而言,“副指挥使以上,至军都指挥使,伤重者,支绢七匹,轻者五匹。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重五匹,轻三匹。长行以上,重三匹,轻二匹”。 然而实际上,北宋政府给予伤卒的抚恤物品还要视具体战事而定。宋元丰四年六月,宋神宗五路兴兵,讨伐西夏,刘昌祚率五万人士卒,率先在堪哥磨哆隘口与夏军接战,斩获甚重,此战是五路伐夏的第一战,意义颇为重大。这一抚恤举措不仅适用于禁军,同样也适用于其他军种。 对因伤致残者的赏赐。对于因战伤而导致残疾或不胜之人者,宋廷则赏赐本人及家属衣粮或给予某些优抚举措,使其能够得到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维持基本生活。仁宗时期,因战阵负伤废停,不能自存者,北宋政府“月给米,人三斗”。 熙宁七年,“熙河之役”告捷,朝廷大加犒赏诸军,对“因战重伤不任征役”的士卒赏给“全分衣粮”以确保其能维持基本生活。 两宋之际,金军不断南侵,战端频仍,南宋将士在战斗中,因伤致残者不可胜计。宋高宗赦令各地,对“军员兵级因战斗被伤,不任征役,未得减下衣粮,且令全分支给”职官,以表彰其在战斗中英勇表现,并且为这些“不任征役”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绍兴十年湖北京西宣抚司统制官牛皋击败金军,战后,南宋政府即刻下诏抚恤负伤将士,对因伤势过重“不堪披带”的统兵官,朝廷“与添差近便差遣”;而伤重不任征役的士卒,朝廷允许其自愿“放停”或改换其他军额,但依然“支破请给”,“廪给终其身”。 在北宋时,只是对伤残士卒一次性地发放钱粮,而到了南宋时,特别是绍兴十年之后,朝廷不仅对因伤致残者发放钱粮“廪给终其身”外,还授予因伤不能理务者待遇优厚的差遣,令其自存。宋政府对伤残士卒的赏赐力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加强的。 南宋政府之所以加大对因伤致残者的赏赐,这与当时的社会现实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南宋军队是以北宋溃卒为基础组建而成,大量士卒产生了畏敌、厌战情绪,于是就形成了怯战心理; 南宋建立之后,这股情绪继续在军中蔓延,使得南宋士卒军心涣散、士气低落,战斗力不高,南宋政府通过这一举措,稳定军心,激励士气,提高战斗力。 对因伤致死者的优抚。因伤势过重而死者,宋政府同样也给予丰厚的赏赐。熙宁八年北宋政府规定是凡因战伤过重在五十日内死者,均按阵亡例推赏,并“依律著为诸路法”。 绍兴三十二年二月,宋高宗诏令:在战斗中阵亡军士“禄其家一年”,因“伤重而死于栅中者,给其家减半”。南宋政府给伤重而死者的赏赐数额明显少于北宋,并且,此后所颁布的嘉奖令皆是以绍兴三十二年所颁布的诏书为准。 曾经出戍暴露病患身故人,支破一季”,并且按月“给付各家”。嘉定三年三月,南宋政府赐平寇将士钱米,以示嘉奖,其中“伤归栅身死,已支一季,更特支一季。暴露因病身死,已支两月,更特支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