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阳江市民韦某某反映,其涉及的一起留用地合作开发居间合同纠纷历时近八年,经阳江市江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要求返还100万元居间前期经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该案因合同主体认定、退款效力、举证责任分配及回避制度等问题引发关注,当事人对裁判公正性提出质疑。
2018年5月4日,韦某某以广东菘某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菘某泰公司)名义,与李某某签订留用地合作开发居间协议。协议约定:韦某某支付100万元前期经费,李某某负责完成留用地数量确认、选址调规等居间工作。当日,韦某某通过菘某泰公司负责人陈某某账户向李某某转账100万元。事后,菘某泰公司与陈某某方均出具书面说明,确认该笔款项实际出资方为韦某某,与公司方无关。
(转账记录,韦先生提供)

协议履行期间,李某某虽促成相关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但始终未能完成留用地调规、项目落地等核心义务。2021年底,因项目长期停滞,双方协商终止协议并约定李某某全额返还100万元。
根据约定,李某某应向韦某某本人或其书面授权的指定账户退款。然而,2022年,李某某在未取得韦某某任何书面授权、亦无菘某泰公司正式收款委托的情况下,分6次以现金形式将100万元交付给该公司仅持股4%的小股东谭某某,并由谭某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据。韦某某方认为,此次交付既无合规委托手续,又采用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的大额现金方式,对该退款的效力并不认可,并明确表示从未予以追认。
因李某某未向韦某某返还相关资金,2026年1月,韦某某向江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返还100万元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同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菘某泰公司为案涉居间合同实际委托人,李某某向谭某某付款的行为视为已完成退款义务,驳回韦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对韦某某提交的关于100万元资金属于其个人所有、签约及付款均为个人行为的证据未予采信。

(情况说明,韦先生提供)
判决作出后,双方就案件核心问题产生争议。韦某某方认为,案涉协议未加盖公司公章,资金为个人所有,一审认定菘某泰公司为委托人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谭某某无合法收款授权,大额现金交付不符合交易规范,退款行为有效性认定缺乏依据。

(涉案协议,韦先生提供)
此外,本案审理程序的公正性存在疑问。据韦某某方反映,承办法官与江城区法院原院长曾存在工作上的上下级关系,而案涉款项的收款人谭某某系该原院长的亲属。依照相关回避制度,在上述情形下承办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因承办人员未就该回避事宜作出回应与说明,韦某某方对案件裁判的中立性存疑。

韦某某认为此类维权结果不仅难以获得认可,也可能对返乡创业、回归投资的商人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相关争议尚未解决,韦某某方表示将继续维权,要求李某某返还100万元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要求谭某某返还其占有的款项,并请求有关部门对本案裁判的合法性进行核查,作出公正判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