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嘉靖十八年(1539年),赵廷瑞出任陕西巡抚,检索地方志,意图明晰省情。但见成化十一年(1475年)刻成,由时任陕西提学副使的伍福(今江西抚州市临川区人)编纂的《陕西志》年久散佚,已不合时用,遂决定编纂志书,以资政参考。
嘉靖二十年(1541年),邀称病归乡的陕西三原籍学者马理(后任光禄寺卿,追赠右副都御史)、高陵籍学者吕柟(状元及第,南京礼部右侍郎,关中大儒)主笔,历时一年九个月完成。
全书共40卷,土地八、文献九、民物四、政事七四纲。

1542年(嘉靖二十一年)《嘉靖陕西通志·义理》
陕西通志义理
(此处指地方志的编纂宗旨、体例原则与内容纲领,相当于现代所说的“凡例”或“编纂说明”。)
愚按:孔子论三代之体,征诸文献;孟子语诸侯之宝,在土地、政事、人民而已。今志列四纲焉,以土地为首,文献次之,民物次之,政事又次之,实宗诸孔孟云(指遵从孔、孟之说)。不曰人民,曰民物者,举所产而備(备)言之也。
土地之目有八:
一曰星野。谓土地属乎星辰,见诸经史非谬,故星野为首。
二曰山川。盖有天地即有山川,故次之,乃以关津桥梁附焉,山川所有也。
三曰封建。茅土于山川者也,故次之。
(茅土:特指古代王、侯的封爵。其名称源自周代分封制度中以白茅包裹五色土的授土仪式,象征诸侯受封的权力凭信。)
四曰疆域。举全陕之土地,言疆域人所分,故次之。
五曰城郭、公署、沿革。载古今建置同异之详也,然皆官司焉,故次之。
六曰河套、西域。皆陕西固有之地,今失之,然具有图籍存焉,志及之,惧迷复也(唯恐后人遗忘而无法恢复。)。
七曰圣神帝王遗迹。谓是迹也,此土多有之,不可忘也。
八曰古迹。谓三代而下,诸显晦哲人尝昭德树勋于斯,不可略也。
文献之目维繁,约言之有九:
一曰圣神。生民之初,继天立极于斯者也,经集之所出,帝王之师范也,故居首。
二曰经籍。载道之文,凡帝王御世,人臣佐理,与夫民生日用之理,皆出于是,故次之。
三曰帝王。法圣贤,准经籍而为治者也,故次之。
四曰纶悖。帝王之言也,故次之。
五曰史子集。载夫帝王之事,与夫贤哲之言也,故次之。
六曰名宦。帝王之佐,名世之臣也,有循良之吏,干城之将焉,皆殁且不朽,故次之。
七曰乡贤。凡显晦之献,忠孝之士,贞淑之女,皆兹土之产,名宦其长也,故次之。
有方技焉,亦曰贤,盖亦贤而晦者也,有功于民物者也。贞淑,亦曰贤,女有士行,扶乎纲常者也,盖丈夫有弗若者矣。荐辟、科贡,亦国典之所载,今之贤也。
八曰流寓。贤而侨居兹土者也,故付诸乡贤焉。
九曰艺文。古今之文,有关于治教者也,盖篇取之,非全书也,故以终文献焉。
民物之目四:
一曰户口。民也,王者之所天也,故先之。
二曰贡赋。民力所出,所以奉上者也,故次于户口焉。
三曰物产。土地所生,所以养人者也,故次于贡赋焉。
四曰释老。夫人亦民也,然为方外之人,蠹民而耗物者也,故以终民物焉。
政事之目七:
一曰职官。帝王设官分职以为民极,政事之所由行也,故以为政事之首。
二曰水利。所以御灾足食而养民者也,故次之。
三曰兵防。四曰马政。所以足兵而卫民者也,故次之。
五曰风俗。政事之所成也,故次之。
六曰灾祥。休咎之征也,政事得失于是乎验矣,故次之。
七曰鉴戒。则柄政作事遗恶后世者也,故以终政事焉。
四纲之目凡二十有八。为卷凡四十,有弗胜志者,则亦勿志焉尔矣。(没有足够条件或分量去记载的人或事,就不记载。)
书古事以古书考之,时事据新志焉,新志有缺无考者,亦姑缺之以俟(sì,等待)知者。
当世全陕名宦未敢淑匿,缘藏书不多,所见浅狭,又新旧志书所载简略,无从考索,特纪所知,其所不知俟后贤也。
名宦。见任(现任在职官员)政绩不书,法不得书也。(现任官员的政绩不记载,是因为法规不允许记载。)
乡贤。纪有详略,各因其志也,有得于旁搜者,有得于见闻者,则书之;所未详者,俟后贤也。
孝子义民。非旌表不书,懼(惧)不公也。
节妇烈女。非旌表不书,猶(犹)孝义也,惟殉乃书,盖棺事定,其节完也。
祀典不立,类以书见圣神帝王遗迹、古迹卷中,不复书也。
学校不立,类以书见建置图中,其详不胜书也。






陕西通志引用诸书





目录
《嘉靖陕西通志》目录与书中实际标注有所出入。
例如,书中将山川统一划入土地二,书中实际标注为《卷之二·土地二·山川上》、《卷之三·土地二·山川中》《卷之四·土地二·山川下》,《卷之五·土地三·封建》,《卷之六·土地四·疆域》。
以此类推,本文以书中标注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