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谁死谁就有理!乌鲁木齐,一个6岁男孩在私人院落玩耍时,不慎掉入采光井坠亡。事后,男孩的父母把业主告上法院,索赔100万余元,理由是业主违规改动采光井,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围栏。
业主表示:“这是私人住宅,属于私人领域,谈何赔偿?”
法院这样判了!
(信源:闽南网 2025-7-31)
事情是这样的,2024年9月的某一天,6岁的男孩亮亮和同龄的女孩朵朵约好一起去找小伙伴玩。
没找到人之后,朵朵提议去另一个小伙伴家看看。
两人走到那户人家门口,看到院门没关,就进了院子。
院子里有个采光井,两个孩子觉得很新奇,于是就踩在上面玩了起来。
没踩几下,亮亮脚下突然一空,就从采光井的缝隙里掉下去了。
当时,这户人家的主人刘先生正在3楼陪孩子,完全不知道院子里发生了事情。
朵朵赶紧用电话手表联系了妈妈,妈妈又立刻通知了亮亮的妈妈。
等亮亮妈妈赶到现场呼救的时候,刘先生才听到声音下楼,得知发生了意外。
很遗憾,亮亮被送到医院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亮亮的父母认为,刘先生家违规改动了采光井,还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栏,这和孩子出事脱不开关系。
2025年初,他们一纸诉状把刘先生和朵朵一家都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赔偿包括医疗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对此,刘先生提出了反驳意见:
其一,自家的院落属于私人场所,并非公共场所,院墙已经清楚地界定了范围。
其二,院内的采光井是经过小区统一规划设计的,和其他住户的构造相同,井盖上也印着警示标语。
其三,事发的时候,家人并不在现场,亮亮是自己进入的,自己和家人无法当时采取措施来防止这样的结果发生。
亮亮坠亡完全是意外事件,自己一方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其四,事后,已经主动去献血并且支付了部分费用,在人道主义方面已经做得足够多了!
朵朵一家也认为不应该对亮亮的死亡结果进行赔偿。
法院怎么判呢?
院方经对全案综合审理后认定:
1、刘先生家的采光井符合设计规范,不存在任何问题。
2、刘先生家的院落是私人住宅,不具备对外开放的职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私人住宅的所有权人对非受邀进入者没有法定的警示义务。
事发的时候,是亮亮自己来到刘先生家中的,并没有受到刘先生的邀请。
而且采光井盖上印着相应的警示标志,刘先生已经在合理程度上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
3、《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事发的时候,6岁的亮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危险的认知能力比较弱。
而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陪伴在身边,导致他脱离看护进入封闭院落最终不小心坠亡。
父母未能充分履行法定的监护义务,需要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4、对于同伴朵朵而言,她和亮亮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发的时候一起玩耍是天性使然,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
而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等致使他人损害的情形。
也就是说,即使亮亮发生意外,朵朵一家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刘先生和朵朵一家不应该对亮亮的死亡结果承担任何责任,于是驳回了亮亮父母的诉求。
总而言之,孩子的健康成长依赖于父母的悉心照料和无微不至的呵护。
该案也再次给广大家长敲响了警钟,一定要切实担负起监护的职责,为孩子的安全成长保驾护航!
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不管后面如何要求别人承担责任,但是孩子再也回不来了,到时候后悔也来不及!
对此,你怎么看呢?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图片仅供参考)


